近期以来,两起拆迁户自焚事件,成为各级、各地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
——2003年8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39岁的男子翁彪因被当地拆迁办公室强行拆毁家园,愤而冲进拆迁办公室点燃汽油自焚身亡。
——2003年9月15日,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前发生了安徽农民朱正亮自焚未遂事件。据朱正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政府官员称,朱的这一过激行为源自拆迁纠纷。
短短3个星期之内,连续发生两起因不满拆迁而自焚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当前部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高度关注。
拆迁纠纷的主要后果
综观各地拆迁纠纷,大体上可分为拆迁安置纠纷、拆迁补偿纠纷、拆迁施工安全纠纷、粗暴执法而引起的执法纠纷等,但以拆迁补偿纠纷为最多。各项拆迁纠纷的产生,不仅直接影响了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进度,而且还导致了一系列其他严重后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群众上访事件大幅增加。据国家建设部信访办有关资料统计,2002年1月—8月,受理来信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也透露,近几年该局接到关于拆迁问题的信件逐年递增,2003年1月至8月底,拆迁纠纷投拆信件共计11641封,比上年同期上升50%;上访人数5360次,上升47%。
恶性治安案件时有发生。在拆迁过程中,尤其是在强制性拆迁中,各种流血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搜索近期有关拆迁新闻,像以自焚这种过激方式抗击拆迁并非绝无仅有,一条条新闻标题让人触目惊心:《喷汽油点燃焊枪欲自焚,沈阳一男子玩命阻止拆迁》、《北京一拆迁户用硫酸泼伤7名劝其离开的拆迁人员》、《不满拆迁政策,一拆迁户欲跳楼》……这一件件极端事例,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损害了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拆迁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有的拆迁人不按规定行事,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实际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过大。有的拆迁人违法违规搞强制拆迁,不分条件、不讲形式、不按程序暴力拆迁。有的地方政府打着“经营城市”的旗号,强行拆迁,低价购地,高价售出,转手获利,与民争利。在拆迁中靠牺牲群众利益,换来政府手头的宽裕。山东省泗水县为建高楼搞大规模拆迁而导致拆迁户无家可归即是例证。因期望值过高,少数被拆迁人漫天要价,甚至无理取闹,加重了拆迁成本,也严重损害了拆迁人利益。
影响了政府的可信度。因拆迁纠纷和拆迁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部分被拆迁人对拆迁主管部门失去信任,往往迁怒于政府,围堵党政机关大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大量拆迁纠纷的存在,还直接影响到外商对政府的信任度,影响到投资环境。如世界银行投资建设乌鲁木齐市外环路建设项目,该市异地安置被拆迁人,部分群众不能接受。而世行提出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解决到群众没有意见,否则不投资。
产生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
规划随意性大,拆迁不当。有的地方规划调整过于频繁,朝令夕改,左右摇摆不定。换一任市长,就要调整一次规划。“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至今仍是对此的生动写照。有的地方领导人,为树政绩,无视财力,盲目攀比,劳民伤财,搞大规模拆迁,大建高楼群、宽马路、大广场等“形象工程”、“首长工程”。刚刚竣工的房屋常被列入拆迁范围,甚至有的房屋尚处于在建阶段即面临拆迁。被拆迁人意见很大,难以接受。
拆迁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现象严重。为达到速战速决的目的,许多拆迁主管部门在实施拆迁许可的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关心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拆迁政策实行信息封锁,不让其知晓,不让其申辩。结果,无论是拆迁协议的签订,还是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的确定,都是由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打着“公共利益”、“大局利益”的旗号关门进行的,一切由他们说了算。被拆迁人不但毫无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而且还往往被要求无条件地“服从大局”、“舍小家,顾大家”,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无论同意与否,一律拆无赦。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严重失衡。
市场监管不力,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地方的拆迁主管部门对当地拆迁市场研究不够,思考不深,监管不严,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偏差,执法水平不高。个别管理人员执法犯法,与当事人恶意串通,让违规者受益、守法者受损。少数拆迁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拆迁办与拆迁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直接组织参与项目拆迁,利用手中权力胁迫当事人签订不平等协议。有的拆迁人诚信观念淡薄,出尔反尔,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不兑现,不信守承诺。有的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高评低估现象时有发生,补偿价格与被拆迁房屋价值严重背离。在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的拆迁中,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费用是按照3300元/m2 价格来测算的,而该地段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则在7000元/ m2以上,巨大的差价导致拆迁户极为不满,冲突不断发生,翁彪自焚只是其中最极端的一个行为。据媒体报道,南京市现在实行的区位补偿单价仍是1998年公布的价格。而事实上,南京市近两年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涨幅超过千元。按照目前执行的补偿标准,补偿款只能购回原房的2/3面积。
工作方法简单,黑恶势力渗透。为加快拆迁进度,部分拆迁人不是宣传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是对被拆迁人言行粗暴,搞哄、吓、骗,以断水、断电、断通讯相威胁。南京市玄武区拆迁办在处理邓府巷拆迁矛盾时,就有断水、断电、恐吓等行为,不断骚扰居民正常生活。有的拆迁人甚至邀约不法势力参与,逼被拆迁人就范。据中国经济时报载,今年7月18日,北京市西域区老莱街多户居民就因拆迁纠纷而遭到“棒子队”的打砸。8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南水关胡同居民又因拆迁而遭“棒子队”的袭击,引起被拆迁人极大愤慨,导致拆迁纠纷进一步恶化。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一拆迁户深夜被人捆绑蒙面,其房屋被夷为平地。
行业法制建设滞后,部分法规亟需修改完善。国务院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施行至今已逾2年,但仍有少数地方还在沿用已废止的老《条例》。原有的地方配套规章、实施细则迟迟未能修改完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有的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关于强制拆迁等内容的规定明显违法,引起强烈反响。今年7月14日,杭州市100余人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对杭州市《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8月10日,拆迁中的南京市下关区张家圩全体居民也已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违宪审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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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部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现状的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城市房屋拆迁现存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理论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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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城市房屋拆迁现存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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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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