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储小姐并不住在拆迁房,但户口落在拆迁房,16万元的动迁款发放后,她却没拿到一分。为分得动迁款,她一纸诉状将其祖母和叔叔告上法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判决了这起动迁款分配纠纷案。 生于1981年的储小姐其户口从小就落在祖母处。1989年5月,储小姐和其父母三人调配到双辽路一处房屋。房子调配以后,储小姐和父母住在一起。2003年春节后,因储小姐的祖母储女士所住的房屋要拆迁,一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储小姐的父母表示愿意放弃在动迁房屋补偿安置费中的份额,当时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2003年9月7日,储女士获得货币补偿款137,525.85元以及搬迁奖励费、速迁费、搬场费23618.82元。之后,该补偿费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用于买房让储女士居住。 储小姐认为,自己是拆迁房的同住人,应当分得拆迁款,而其祖母和叔叔擅自将拆迁款归为己有,违背了曾经有过的家庭会议的口头约定,侵犯了她的居住权。其祖母及叔叔则认为,是家庭会议中一致决定,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买房,至于说违背家庭会议,当时召开家庭会议时,储小姐并没有参加,而且储小姐也没有委托他人参加,无从谈起和储小姐达成过口头协议。而且,储小姐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同住人的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储小姐户籍虽在拆迁房中,但1989年其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时,她也是配房对象之一,以后亦不再居住系争房屋,她不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条件,已丧失了在拆迁房屋中的居住使用权。此外,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也未与承租人及其他同住人达成过有关分享动迁款的口头协议,因此其获得动迁款也没有合同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储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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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亲人之间争夺财产心寒,拆迁亲人成仇人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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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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