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质疑建设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成都市29户拆迁户和该市锦江区恒达商贸部水电设备安装队(简称恒达安装队)一纸诉状,将省建设厅告上法庭。
作为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是否真的行政不作为?其行政管理职责应如何界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忠容等拆迁户、恒达安装队起诉省建设厅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昨(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年第一期《案例指导》方式,向全省各级法院通报了这起颇具典型性的案例。
不满《答复意见》 拆迁户状告建设厅
2002年9月,成都市胡忠容等29户被拆迁上访户多次前往省建设厅,反映在被拆迁过程中,成都市金鱼街、正科甲巷、西安中路等11条街道共10个拆迁项目遇到的问题,投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违法”进行房屋拆迁行为。
胡忠容等人称,他们于2003年3月3日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建设厅责令市房管局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制止拆迁人将低洼棚户危改房作为商品房销售,依法安置并赔偿一切损失。
2003年10月15日,省建设厅作出《关于对成都市29户被拆迁户集体上访的答复意见》,“凡经过司法程序,已终审判决的,按判决书执行;凡未经过司法程序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对29户被拆迁户反映的问题,省建设厅已形成调查材料交至成都市,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成都市房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处理。”
胡忠容等人认为,省建设厅《答复意见》明显是一种推诿行为,对投诉没有作出具体答复和告知,是行政不作为行为,《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省建设厅没有履行主管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定职责。
于是,胡忠容等29户以及恒达安装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省建设厅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驳回上诉
在一审中,被告省建设厅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省建设厅在庭审中辩称,省建设厅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无权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妥善处理原告的上访,省建设厅认真接待上访群众,经过调查研究之后作出《答复意见》,是积极的作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答复意见》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省建设厅具有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法定职责,但因其不是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所以省建设厅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所负有的法定职责应当是一种宏观的主管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省建设厅作出《答复意见》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应当视为其履行了法规规定的宏观主管职责。且省建设厅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意见》并无不当。
2004年5月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忠容等人、恒达安装队起诉省建设厅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何为行政职责范围 省高院明确界定
宣判后,胡忠容等29户、恒达安装队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材料,证明其曾向四川省建设厅提交过《行政复议申请》,因而《行政复议申请》缺乏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采信。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5条、《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发[2000]88号文件,省建设厅负有实施监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法定职责,即进行行业管理等宏观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
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第4条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是成都市五城区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直接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省建设厅对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但一审法院有关省建设厅不是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答复意见》的内容清楚地表明,省建设厅对上诉人的反映是重视的,不仅多次接待、听取其意见和要求,并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还抽调人员搞专题调研,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所形成的调查材料交至成都市,责成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处理并具体告知等,这些正是省建设厅依法对成都市五城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宏观上履行监管法定职责的具体体现。上诉人认为省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日报》 记者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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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成都禁止拆迁主城区,成都拆迁咨询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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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