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危改办法》规定:"对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于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当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外迁居民可以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这样,对于危改区居民来讲,得到两块利益:一是居民享受了公房出售政策,不仅居民原面积部分享受了公房出售及优惠政策,超过原面积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也享受了公房出售政策。
二是居民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回迁居民购买超过人均15平方米不超过安置面积的住房和外迁居民购房均可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因此,居民得到的住房资产价值大大高于居民购房支出,居民完全受益。
另外,外迁居民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BR.(1+补偿系数),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这就是说,居民得到货币补偿款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住条件可以得到很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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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联合执法强拆合法吗现在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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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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