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秦平
特邀嘉宾: 王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海坤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3月14日,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成了一大亮点。公民的财产权有了根本大法的保护,而政府的公权力又多了一分有力的制约。但是,显然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对这一条的规定表现出了或多或少的不适应。实践是最好的学习方式,在最近几次公民手持宪法抵制政府的强制拆迁中,相信双方都会对宪法有更清醒的认识。
持宪维权,一种宣示意义的抗争
保护私产从宪法中走下来 杨海坤
普通公民(俗称“老百姓”)开始拿起宪法文本来捍卫自己的房屋、家园及其他私有财产,这在目前的中国至少还是一条极有价值的新闻,尤其是在宪法修正案刚刚通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文墨迹犹香的特殊背景下,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第一,说明宪法正在迅速走向民间,中国宪法将不再是悬在“庙堂”高处的一纸空文,而有可能真正成为“人民权利之保障书”。第二,说明老百姓也开始真把宪法当回事,开始尝试把宪法作为护身的法宝。这说明,中国正在进步,而且进步的速度非常快。第三,对我们的领导者、执政者来说,这是挑战,是考验。也就是需要观察我们的领导者、执法者能不能用同样的宪法语言去说服群众,用宪法精神去领导群众。如果觉得只有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方法,甚至依靠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什么手段才能开展工作,那就说明这些领导者、执政者已经不合潮流、已经不称职。他们不配做新时期的领导者、执政者。
宪法学知识告诉我们,宪法上规定的私有财产权是指私人无论是公法上和私法上都具备的对其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复合型权利。与其说,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是因为针对非财产权主体对其财产权的侵犯,还不如说该基本权利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而存在的,它首先是公民在公法上用以防御公共权力可能侵犯的基本权利。著名思想家哈耶克曾经有一句名言:“今天,自由的最大危险来自于有能力、有经验的行政管理者仅仅关心他们自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事物。”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事件大多是借“公共利益”之名堂而皇之进行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财产权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人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也是实现人追求自由幸福生活目的的最基本条件。在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总的来说不是被保护过头了,而是长期以来缺乏最基本的保护。公民高举宪法文本捍卫家园这则新闻的显著意义就在于:私有财产权的防御性宪法保护在中国已经不再停留在宪法文本的宣示方面,而是实实在在正在转化为公民的实际操作行为,并将进一步转化为鼓励亿万人民从事创造性劳动并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巨大社会效果!
当然,和其他任何宪法基本权利一样,私有财产权的存在也不是绝对的。宪法史显示了私有财产权保护上从绝对保护主义走向相对保护主义的轨迹。许多国家宪法都一方面规定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则同时对于私有财产权做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我国最近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成功地吸收了外国宪法的相关经验,做出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科学性就在于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关系做出了合理的设计。我们的国家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科学大发展时期,国家必须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需要,显现建造高速公路、兴建大型工程等大手笔,这就免不了碰到公民的私有财产或者触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宪法和法律同样需要从人民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对私有财产以及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公民也会赞同并拥护政府的举动。
因此,笔者的看法是:认真的贯彻宪法的过程正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和走向成熟的过程。当务之急是一方面根据宪法修正案,及早完善我国关于私有财产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机制与程序,另一方面在全体公民中掀起学习宪法修正案以及相关法律的热潮,使越来越多的公民善于理性地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全体公民宪法权利意识成熟之日就是我国真正实现宪政之时,而现在我们正处于广大公民健康的权利意识走向成熟的过程之中。先哲云:“人民对于他们的天赋人权,能知才能爱,能爱才能有。”成熟的公民不仅要懂得运用宪法文本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侵犯,而且要在宪法保障条件下积极主动地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宪法的效力是即时的
王磊
百姓在抵制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拿修改之后的宪法来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这一举动虽然不具备任何实际的法律意义,但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一现象反映了老百姓的宪法意识在提高,群众寻求宪法保护的渴望程度,是老百姓尊重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朴素情感的反映。我们知道,今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涉及房屋拆迁的有两条,即第20条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2条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房屋拆迁问题实际上也是这两条修正案涉及到的问题,即房屋之下的土地问题。作为私有财产的房屋问题,按照宪法规定,个人只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可能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政府首先征收或征用的是土地,然后才是对土地之上的房屋的拆迁。在理解宪法这两条修正案时,切勿以为是民法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含义或使用权含义,而是宪法意义上的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具体到房屋拆迁的工作中,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征收或征用土地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部门是否随意更改了规划?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还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机场、公共汽车站、公立学校等)?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是否均给予了补偿?对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否可以先按政策来兑现?三是进行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否合格?
宪法修改之后,必然使得我们有些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文件不相适应,那么,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对待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呢?传统的做法就是坐等哪一天修改或补充相应的规定以保持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但毕竟今天的老百姓非昔日之老百姓,老百姓的宪法意识增强了,再用传统的思维来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就难以适应目前法治的要求,比较好的办法是各级国家机关主动自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被动为主动,对那些与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不相适应的条款及时进行废、改、立等调整,在废改立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以弥补这一时间差所带来的问题,避免矛盾的激化。[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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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