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强制拆迁,如今在各地的城市化进程与城市改造中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由于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呈上升趋势,并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在众多的拆迁纠纷中,行政裁决作为司法前置程序在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了出来,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要求没有充分表达的途径,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没有被设置为一个必经的程序,以致于一些拆迁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意见想听就听,不想听就不听,即使是听了,有没有效果,主管部门是如何考虑这些意见的都没有一个答复的程序要求。
针对拆迁过程中行政裁决的各种问题,建设部于日前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裁决的条件、程序及时限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作规程》的一个突出的进步就是规定了强制拆迁要经过两次听证。行政听证是现代社会中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程序,把听证程序引入拆迁过程中,并不仅指主管部门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也不仅意味着主管部门要对听证的意见进行答复,因为无论是听取意见还是答复都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成走过场,被敷衍了事,而听证程序一个最关键的内容就是对主管部门如何答复被拆迁人的意见提出了要求。听证主管部门对听证意见必须进行认真的总结、综合、分析、考虑,同时对听取和不听取的理由要有书面的答复,这些工作才是听证的核心与实质所在,正是这些使听证成为一个真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程序。建设部出台的《工作规程》把听证程序引入强制拆迁显然对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其目的在于细化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这种程序细化的结果是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近年来,随着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各地都在对拆迁方面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其中有不少具有进步意义的规定引人注目,而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规修改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方便拆迁,还是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是为了后者,那么细化拆迁过程中的各项有关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程序正义毕竟是我们现在所能找到的实现公平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而程序的不确定性只能造成行为的任意和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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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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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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