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遗产房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普通房屋拆迁标准来确定,但是首先要确定遗产房产的权属问题。拆迁补偿应当按照面积补偿。拆迁征地补偿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更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博弈的过程。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
多人均有继承权而又未放弃继承的,应当组织大家共同协商推选一人或多人或由各继承人共有此房产,若协商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总之应当确定该房产的权利归属,免得一旦拆迁开始,因为房产权属无法确定,导致因此产生纠纷或无法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可见,拆迁人拟订出一个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在办理相应证据保全及将拆迁款提存(货币补偿时)、提供安置用房(实物补偿时)后即可实施拆除。
而此中,若后来经确定的被拆迁人对该房屋估价报告及在此基础上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不服的,可能将面临无法通过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救济,而实际上此类纠纷还是占有一定比例的。一般通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既然是协调即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力,协调的时间、程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约束,因而对被拆迁方也是相当不利的,如果要通过国家赔偿等方式解决,则难度更大。
南宁市原新阳路×号房屋为五原告共同继承卢××遗产所得,2015年被列入新阳路旧区拆迁改建范围。原拆迁人南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该旧区改建项目,由于五原告与原拆迁人对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经原拆迁人申请,原南宁市建设局于2016年6月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对五原告非住宅商铺的补偿安置维持了原拆迁人提出的安排在新建商住楼一层商场东侧1号商铺的方案,双方对裁决均无异议。原拆迁人于2016年9月将该旧区改建项目转让给本案一审被告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接手后,发现原设计改建的商住楼和住宅楼与南宁市第一职业高中南门通道用地存在冲突,未设计人防地下室。经南宁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房地产公司对商住楼和住宅楼的总体平面规划作了调整并修改了设计图,商住楼和住宅楼均增设了地下室,由此造成了房屋拆迁裁决确定补偿安置给五原告的商铺位置虽未变动,但因该商铺位于通往商住楼地下室出入口3米宽的通道斜坡拐角处,一层商场地面与通道地面落差约1米而无法在原定东侧1号处开设门面的情形。商住楼一层商场于2016年1月开始交付使用,由于五原告不同意接受房地产公司交付该处铺位,亦不接受房地产公司在裙楼中另行补偿安置商铺的建议,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五原告曾提起行政诉讼将南宁市建委诉至法院,但被法院驳回起诉。后五原告对房地产公司提起了本案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就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南宁市建设局已作出裁决,且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被告就裁决书中裁决安置的铺面、杂物房交付问题及铺面的位置发生争议,应申请行政部门解决,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五原告的起诉。
1、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房屋拆迁所引发的补偿纠纷,已有生效的行政裁决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只是如何履行行政裁决书的事宜,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再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不履行行政裁决,对方不是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国家设立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行政裁决前置的程序制度,将毫无法律意义,大量的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将涌进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不堪重负。
2、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该裁决本身是由原南宁市建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即与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并不需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决定是否强制执行、怎样执行、不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会产生什么违法责任的权力均在于行政机关即市建设局,而不是行政相对人陈×,卢×等五人,在市建设局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无权主动以司法执行权代替行政强制执行权,无权以司法审判权干扰或取替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
4、最高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则明确了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拆迁补偿纠纷,应通过行政案件的程序解决纠纷,未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从而避免了行政裁决权与民事司法审判权之间发生冲突。
5、民事判决是不能维持、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强制执行力,如果本案民事判决更改了行政裁决的内容,则开创了民事判决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先例,如果本案民事判决维持行政裁决的内容,同样亦开创了民事判决维持行政行为的先例,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里,对于一起民事纠纷绝不应同时出现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件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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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遗产房屋拆迁需要先过户吗,最新遗产房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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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