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awyerwq.com 2007-04-18 律师维权网
【问题】我原住西城区南安里32号院的自家私房,在1985年此地被西城区建设开发公司占地[原地盖房楼],并与我建立拆迁协议书,给私房价款1245元和独居一间并在长安街管界给予10平方米以上的平房一间,1989年楼房竣工,在入住楼房同时,开发公司告知我没有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平房,只有给我在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院内,面积共计16平方米的平房2间,并与在西长安街房管局建立公有租赁合同书,当时合同上明确指出由房管局直管,于是我就搬入,住至1999年。
不过在同年(1999)房管局告知我此院产权已属于私人,现私房房主让我腾出一间房,由其自管,我去房管局了解情况得知,此房其实为房管局代管房[此房原系私房],现私房房主回来要房,房管局将其返还。原因是1984年颁布实施返还政策,我去房管局问我这种后拆迁至此的房客应如何解决。我又去问开发公司他们又让我去找房管局并说房子是他们给的,现私房主又急于让我腾房,我若腾房我与妻子仅住一间面积为7.8平方米的房屋,已无法正常起居。另外,此房当时为拆我家私房的一个补偿条件,我若腾出我的补偿将不复存在,而且房管局和开发公司均为房地产单位,在给我平房之前应知晓此房原系私房,以后很有可能发生产权变更,故不应拿别人的房屋来作为我的拆迁补偿条件,我若早知此房为私房代管,我当时就不可能同意入住,现发生此事,房管局和开发公司互相推脱,我想问您我将怎么办?有没有相关的政策解决此事,我是否能得到新的安置,谢谢您!
【解答】因此房产权已经确定给他人,你无法对抗他人行使房屋所有权。为此,你可能要腾房。房管局和开发公司与你之间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作为拆迁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提供补偿房屋,而现在因此房屋归他人所有,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认为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违约。至于房管部门和开发公司到底谁负责问题,主要看是谁和你订立的房屋拆迁合同。谁签的合同找谁。
●依据合同应得到的补偿怎么处理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
●要求履行拆迁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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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要求履行拆迁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