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居住房屋的老二张乙,领走11万补偿款。得知此事,老大张甲不干了,认为也有权继承遗产,便将老二告上法院,想分补偿款。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张甲不服,提起上诉。这次,她还拉上三妹张丙。前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争议的房产,面积37.46平方米,属于房管所的一套公房。大姐张甲说,20多年前,一朋友将该房无偿送给她。因为有房居住,她便将这套房屋让给父母。1985年底,父母搬往乡下,此房便一直由二妹一家居住。
张甲称,2007年,父亲去世后,她曾要求二妹搬出,但遭到拒绝。2009年底,她得知该房被政府拆迁,二妹领走11万余元的补偿款。觉得这是父亲遗产,自己也有继承权,她找到张乙希望分得一份,可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未果,今年1月14日,张甲一纸诉状,将二妹告上法院,要求分得应继承的1.4 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方没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系朋友赠与。而被告方则向法庭出示了房屋租金发票、水电费票据等,证明房屋一直由张乙一家居住。
今年3月22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并未在房屋居住,该房不算老人遗产,遂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张甲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4月1日,张甲向市一中院递交了上诉书。这次,她还拉上了三妹张丙,要求继承本该分给自己的那笔补偿款。
法庭上,张甲称,1999年12月6日,与房管所定立租约的是父亲,此后的房租也是老父亲所缴。直到父亲去世,老二才开始交租,但租约姓名仍然是父亲。同时,张甲还向法庭递交了租约书等证据。由于工作原因,张乙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仍然坚持,该房一直由张乙家居住。老人去世后,张乙就与房管所签订了租约。去年7月拆迁时,拆迁方统计的补偿对象,就是房屋居住者,补偿款理应由其领取。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解读
公房拆迁可获补偿
公房拆迁了该怎么补偿?据房管局的一工作人员介绍,原则上,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拆迁时,给承租人带来生活不便。公房承租人只要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就能得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公房不能被继承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由其子女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此时,房产管理部门应变更承租人名称。
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原告能够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在拆迁时还在老人的名义下,就可以享有部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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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三姐妹洋房原型真实情况,三姐妹公寓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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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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