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起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王汉政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被告身份)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触及了法律执行的边界与原则。王汉政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在这场激烈的庭审中,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为强制执行权的有力维护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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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回迁房风波起
今年三月,王汉政律师接受了一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一起在昆明的民间借贷案件恢复强制执行。该案件的核心在于多套回迁房的归属问题。被执行人因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其名下财产成为了执行标的。王汉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取得的回迁房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在四月启动了腾房等程序。然而,就在法院正式腾房换锁后,一套回迁房内却突然出现了一位案外人,声称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出现,无疑给案件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变数。他声称自己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了案涉房屋,并据此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经过审查,法院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然而,案外人并未就此停止,而是进一步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禁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二、庭审现场:争议激烈,证据为王
今日庭审三小时,双方律师围绕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范围,房屋所有权,案涉房屋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等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汉政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从多个角度对案外人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首先指出,案外人所谓的债权并未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其真实性存疑。同时,王汉政律师还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归属于被执行人,包括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选房确定书等证据。
为了进一步增强说服力,王汉政律师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相关案例以及会议纪要。这些案例和会议纪要均明确指出,以房抵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除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否则以房抵债那么其异议之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面对王汉政律师的严密论证,案外人及其代理人虽然也进行了积极的抗辩,但始终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现有证据的新材料或新观点。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场面异常激烈。
三、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这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仅考验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论能力,更触及了法律执行的核心原则。强制执行作为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其目的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棘手的问题,如本案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便是其中之一。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原则。一方面,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对待;另一方面,也要坚决维护执行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任何形式的干扰和阻碍。
四、执行之路,任重道远
这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它所引发的思考和讨论却远未结束。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和见证者。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和讨论,我们不仅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正义的价值,更感受到了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让我们以更加坚定的信念和更加务实的行动,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 王汉政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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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审理的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刊载。
至此,上海二中院已有61件案例被《公报》刊载。
该案案号为(2019)沪02民终10503号,合议庭成员是李蔚(审判长、承办法官)、张明良、王逸民。
案情本案中,王某某(甲方,出借方)与力澄公司(丙方,服务方)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未列明乙方(即借款方)的具体信息,仅在合同落款处加盖郑某某名章。
协议主要约定:
2.1甲方及乙方有资金需求及投资需求,通过丙方居间介绍并协助双方办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出借金额100万元,年化利率15%,出借起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派息方式为每月派息的产品派息日为起始出借日之后的每月当日,到期本息支付方式为到期日当天支付本金及全部利息。
3.1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汇款当日开始计息。
7.2丙方确保其提供的借款人及借款信息真实,如因此造成甲方利益受损,则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7.5在出借人及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丙方须负连带责任,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积极协助甲方向乙方进行催收追讨,一旦乙方不能兑现或不能及时兑现甲方本金和利息,甲方可将债权依法转让给丙方,由丙方代为支付。
同日,王某某向力澄公司支付款项100万元,力澄公司向王某某出具收据。
力澄公司收款后,未实际出借给郑某某。
《服务协议》约定的借期届满后,王某某未收到借款本息。
力澄公司委托前员工葛某某向王某某还款35万元。
证人葛某某称,在还款时曾表示该35万元款归还的是借款本金。
2017年11月22日,蔡某某(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担保协议》,主要约定:
甲方应偿还乙方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合同甲、乙当事人各持一份。
而庭审中,力澄公司提交的《担保协议》原件除有蔡某某、王某某签名外,比王某某提供的《担保协议》原件空白处还多出有“同意此笔债务转让”字样,并在该文字内容处盖有力澄公司公章。
另查明,力澄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11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曲某某、郭某某,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12月31日,曲某某任执行董事,郭某某任监事。
裁判嘉定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与力澄公司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
《服务协议》虽形式上包含出借方、借款方、服务方三方,但借款方身份不明,且力澄公司自认收到王某某100万元款项后未实际打款给借款方,故合同主体为王某某与力澄公司。
《服务协议》约定了出借金额、固定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等条款,其实质为民间借贷。
力澄公司所称债务转让的主张无法成立。
力澄公司提交的《担保协议》原件与王某某持有原件相比,空白处多了“同意此笔债务转让”手写内容及力澄公司盖章,法院倾向性认为系事后单方填写,故关于《担保协议》内容应以王某某持有的原件为准。
35万元还款的性质为力澄公司向王某某归还的借款本金。
《担保协议》签订于35万元还款后,约定的还款内容为借款本金65万元及其利息,该借款本金数额恰与力澄公司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扣除葛某某还款金额后的数额吻合,由此表明王某某认可35万元款项系力澄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证人葛某某的证言亦能印证上述事实。
据此,判决力澄公司应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
郭某某、曲某某应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力澄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中另查明,力澄公司2015年11月设立时股东为王某宇、杨某某;
2016年5月股东变更为王某宇一人;
2016年6月22日股东变更为赵某某、郭某某;
2016年8月22日股东再次发生变更,至今为郭某某、曲某某。
工商档案反映,由郭某某、曲某某签字的2016年7月25日力澄公司章程载明,该两名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应为2018年12月31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反映,力澄公司股东郭某某、曲某某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45年11月4日,公示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
审理中郭某某表示,其对力澄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以及之后有无变更过不清楚,对公司章程有无变更也不清楚。
在上海二中院指定的期限内,郭某某未能提供有关出资人认缴期限变更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某系与力澄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涉案借款亦系进入力澄公司账户,无论借款发生时力澄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谁,均不影响王某某与力澄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至于力澄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公司债权债务所作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
考虑《担保协议》内容及王某某、蔡某某分别所持《担保协议》形式上的差异,力澄公司关于债务转移的主张不能成立。
郭某某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其作为力澄公司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并未届满。
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然债权人亦享有期待权利。
涉案借款发生于2015年12月,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2月,此时工商载明的力澄公司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为2018年12月,即在力澄公司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某可以期待2018年12月力澄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届满时以股东出资获得还款。
因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变更系在力澄公司债务产生后,且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实质损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故作为力澄公司的股东不能据此免责。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报》刊登该案例的“裁判摘要”指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由于物权确认是大部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先决条件,而物权确认本身可以独立成诉,这就使得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关系上,现实中存在着并立、合并、独存三种形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
云南民间借贷纠纷告人管辖法院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近日,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审理的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刊载。
至此,上海二中院已有61件案例被《公报》刊载。
该案案号为(2019)沪02民终10503号,合议庭成员是李蔚(审判长、承办法官)、张明良、王逸民。
案情本案中,王某某(甲方,出借方)与力澄公司(丙方,服务方)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未列明乙方(即借款方)的具体信息,仅在合同落款处加盖郑某某名章。
协议主要约定:
2.1甲方及乙方有资金需求及投资需求,通过丙方居间介绍并协助双方办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出借金额100万元,年化利率15%,出借起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派息方式为每月派息的产品派息日为起始出借日之后的每月当日,到期本息支付方式为到期日当天支付本金及全部利息。
3.1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汇款当日开始计息。
7.2丙方确保其提供的借款人及借款信息真实,如因此造成甲方利益受损,则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7.5在出借人及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丙方须负连带责任,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积极协助甲方向乙方进行催收追讨,一旦乙方不能兑现或不能及时兑现甲方本金和利息,甲方可将债权依法转让给丙方,由丙方代为支付。
同日,王某某向力澄公司支付款项100万元,力澄公司向王某某出具收据。
力澄公司收款后,未实际出借给郑某某。
《服务协议》约定的借期届满后,王某某未收到借款本息。
力澄公司委托前员工葛某某向王某某还款35万元。
证人葛某某称,在还款时曾表示该35万元款归还的是借款本金。
2017年11月22日,蔡某某(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担保协议》,主要约定:
甲方应偿还乙方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合同甲、乙当事人各持一份。
而庭审中,力澄公司提交的《担保协议》原件除有蔡某某、王某某签名外,比王某某提供的《担保协议》原件空白处还多出有“同意此笔债务转让”字样,并在该文字内容处盖有力澄公司公章。
另查明,力澄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11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曲某某、郭某某,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12月31日,曲某某任执行董事,郭某某任监事。
裁判嘉定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与力澄公司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
《服务协议》虽形式上包含出借方、借款方、服务方三方,但借款方身份不明,且力澄公司自认收到王某某100万元款项后未实际打款给借款方,故合同主体为王某某与力澄公司。
《服务协议》约定了出借金额、固定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等条款,其实质为民间借贷。
力澄公司所称债务转让的主张无法成立。
力澄公司提交的《担保协议》原件与王某某持有原件相比,空白处多了“同意此笔债务转让”手写内容及力澄公司盖章,法院倾向性认为系事后单方填写,故关于《担保协议》内容应以王某某持有的原件为准。
35万元还款的性质为力澄公司向王某某归还的借款本金。
《担保协议》签订于35万元还款后,约定的还款内容为借款本金65万元及其利息,该借款本金数额恰与力澄公司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扣除葛某某还款金额后的数额吻合,由此表明王某某认可35万元款项系力澄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证人葛某某的证言亦能印证上述事实。
据此,判决力澄公司应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
郭某某、曲某某应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力澄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中另查明,力澄公司2015年11月设立时股东为王某宇、杨某某;
2016年5月股东变更为王某宇一人;
2016年6月22日股东变更为赵某某、郭某某;
2016年8月22日股东再次发生变更,至今为郭某某、曲某某。
工商档案反映,由郭某某、曲某某签字的2016年7月25日力澄公司章程载明,该两名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应为2018年12月31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反映,力澄公司股东郭某某、曲某某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45年11月4日,公示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
审理中郭某某表示,其对力澄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以及之后有无变更过不清楚,对公司章程有无变更也不清楚。
在上海二中院指定的期限内,郭某某未能提供有关出资人认缴期限变更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某系与力澄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涉案借款亦系进入力澄公司账户,无论借款发生时力澄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谁,均不影响王某某与力澄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至于力澄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公司债权债务所作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
考虑《担保协议》内容及王某某、蔡某某分别所持《担保协议》形式上的差异,力澄公司关于债务转移的主张不能成立。
郭某某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其作为力澄公司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并未届满。
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然债权人亦享有期待权利。
涉案借款发生于2015年12月,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2月,此时工商载明的力澄公司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为2018年12月,即在力澄公司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某可以期待2018年12月力澄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届满时以股东出资获得还款。
因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变更系在力澄公司债务产生后,且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实质损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故作为力澄公司的股东不能据此免责。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报》刊登该案例的“裁判摘要”指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云南民间借贷纠纷维权程序怎么走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
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
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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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昆明房屋拆迁打官司,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入选最高院公报!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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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