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不足280平方补偿方案,离婚房产争夺战:律师助力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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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广州拆迁不足280平方补偿方案,离婚房产争夺战:律师助力公平分割

一、离婚房产争夺战:律师助力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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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最近身边的朋友小李正在经历一场离婚大战,其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房产分割。他们夫妻俩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却因为感情破裂而闹得不可开交。😔

小李告诉我,他们夫妻俩曾经恩爱有加,一起规划着美好的未来。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最终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他们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这套房产的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决定找一位专业的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来帮助自己。他告诉我,这位律师非常专业,对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款了如指掌,能够为他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通过与律师的沟通,小李了解到在离婚房产分割中,首先要确定的是房产的归属权。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那么就需要根据婚姻期间的贡献程度、离婚原因等因素来进行分割。而如果房产只属于其中一方,那么分割起来就相对简单了。

除了归属权之外,律师还告诉小李需要考虑房产的贷款问题。如果房产有贷款,那么分割时就需要考虑到贷款的责任分担问题,以免日后因为贷款问题而产生纠纷。

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李最终成功地与对方达成了房产分割协议。他告诉我,虽然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是有了专业的律师帮助,他至少能够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了更多的纠纷和损失。

通过这次经历,小李深刻地认识到了离婚房产分割的重要性。他告诉我,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他可能会陷入无尽的纠纷和痛苦中。因此,他也想提醒其他正在经历离婚的朋友们,一定要找一位专业的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来帮助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活总是充满了变数和不确定性,我们无法预测未来会发生什么。但是,我们可以做好准备,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离婚房产分割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我们还需要关注更多的法律问题,比如赡养费、抚养权等等。因此,我建议大家在生活中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困难。🌈

二、离婚律师财产分割

提出问题:

司法实务对离婚案件遇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倍受关注,当事人之间争议大,处理有一定难度,尤其对房屋的析产分割,对此根据具体案例进行论证和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

离婚析产分割

婚姻关系破裂后往往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共同财产的如何分割,破解这一难题,既要看现行法律规定,又要掌握目前司法实务。

司法实务中对婚姻财产分割按照先析产后分割的程序处理,析产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划分婚后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有“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三种;

婚姻法规定以婚后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如争议的财产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后,则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这是一项法定原则,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立有书面约定,就要依照约定的财产权属进行分割,除此以外,还有一项特有财产制,指的是夫妻双方能够证明某些财产虽然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主张权利的一方能证明取得此项财产系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或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个人积蓄,此项财产就属于个人特有保留财产,析产清楚了,分割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一、公房售后权属分析:

张先生同李女士与2000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张先生将原单位进行房改,张先生以成本价购得承租的公房,2007年双方感情出现破裂,李女士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对住房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称此房是个人财产,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张先生称现住房屋的其演化过程是:

1988年由单位分给得一处职工宿舍,1994年单位给调换成现在的住房,1999年以前采取低租金承租方式承租居住,1999年张先生所在的单位依照国家房改房政策出售,张先生用婚前个人积蓄交付了房款。

1997年3月28双方结婚,自结婚到购房,婚姻时间很短,而且在1998年3月女方查出病,李女士的单位的效盖不好,每月只发放200元生活费,李女士没有其他收入,一直到2003年分居,据此说明李女士对购房没有任何投入。

购房款是张先生婚前的积蓄。

张先生证明的购房款来源是在1996年张先生借给一家企业97750元,1999年还款70000元作为交付房款来源。

那么此房该如何析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产生的主要问题在于财产取得时间和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提出了购房款系婚前个人积蓄,能否证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因此,对购房前结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际上是用购房一方婚前工资取得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另一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对此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处理意见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司法实务中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处理须非常谨慎,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指导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复称:

我国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确定房改房权属即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分割的前提,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由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婚姻法及现行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和处理上应当谨慎,因案而异。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个人,购房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属于个人所有。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房改房按成本价出售时,享受夫妻双方的工龄优惠是否按共同财产对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

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婚后个人积蓄购买还是共同财产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

对于共同房产分割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种分割办法:

双方竞价取得。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

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一些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

根据一些省、直辖市司法实践的做法,可区分情形处理: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如果父母明确赠与给自己一方子女的,则要做为个人财产对待。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二、商品房权属分析及处理: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

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

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

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如,王女士与刘先生2001年结为夫妻,2003年二人花了70万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商品房,首付30万元,贷款40万元,房产证上只写了刘先生一人的名字。

到了2005年,二人关系逐步恶化,准备协议离婚。

此时,该房屋的价值涨到120万,但还有30万的贷款没有还。

改房屋如何分割?此时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90万元,每人可分得45万元。

如果刘先生要房子,应补偿王女士45万元,由刘先生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

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三、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

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四、婚前买房婚后涨价的析产处理:

目前因购房当时出资不多,房屋原值不大,但随着市场化进展,房屋增值副度大,对增值部分往往有的认为购房是投资行为,因此对投资款的增值应当均分,而有的认为根据房产权属划分,属于那一方的产权,增值部分就随房主所有,对此该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是根据民法规定不动产房屋的增值系孳息与主物关系,依照息随主的物权原则,房权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则由此带来的增值不能划归非产权人,《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外,以夫妻特有财产制作为补充,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并对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照此规定,对个人财产购买的涉案房屋享受特有保留财产权。

据此,以个人积蓄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如果购房款中有共同贷款份额,则可按比例确定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条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关系上说,房屋增值问题是物权范畴,房屋增值只是期望可能得到的收益,在房屋转让前并不能得到确认。

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是债权法律关系,离婚时只应对共同已偿还的贷款对价部分进行分割,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无关,非产权人无权要求分享房屋潜在的增值或无权对一方特有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五、农村房屋的分割:

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能建立起房权登记制度,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六、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

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

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认为,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但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情况分为三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

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

具体方法是:

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三、律师破解离婚房产分割难题

1.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一、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分割的彩票离后中奖属于个人财产吗

因为离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彩票,离婚后中奖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对于其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男人出轨另有小孩离婚财产怎么分

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一)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二)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三)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四、离婚律师房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双方均同意竞价取得、一方取得并补偿、拍卖并分配拍卖款。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受益、知识产权受益、继承赠与财产(除另有约定)、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

个人财产范围:

婚前财产、伤害获得费用、遗嘱赠与确定归一方财产、个人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财产。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自动转为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法院对于离婚房产会如何分割

1、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会准许。

如果只有一方想要房屋的,那法院会判决由该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屋的,法院在经过双方的同意之后会拍卖该房屋,然后分配拍卖款。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在明确了哪些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后,还要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执行。

2、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受益;

(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明确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3、相关法律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时,会根据双方的主张和协议进行判决。

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法院会准许;

如果只有一方想要房屋,法院会判决该方取得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屋,法院会在双方同意后拍卖房屋并分配拍卖款。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等,而夫妻个人财产则包括婚前财产、受伤医疗费等。

夫妻在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处置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五、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司法实践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双方均同意竞价取得、一方取得并补偿、拍卖并分配拍卖款。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受益、知识产权受益、继承赠与财产(除另有约定)、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

个人财产范围:

婚前财产、伤害获得费用、遗嘱赠与确定归一方财产、个人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财产。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自动转为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法院对于离婚房产会如何分割

1、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会准许。

如果只有一方想要房屋的,那法院会判决由该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屋的,法院在经过双方的同意之后会拍卖该房屋,然后分配拍卖款。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在明确了哪些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后,还要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执行。

2、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受益;

(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明确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3、相关法律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时,会根据双方的主张和协议进行判决。

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法院会准许;

如果只有一方想要房屋,法院会判决该方取得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屋,法院会在双方同意后拍卖房屋并分配拍卖款。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等,而夫妻个人财产则包括婚前财产、受伤医疗费等。

夫妻在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处置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六、离婚后财产分割律师

提出问题:

司法实务对离婚案件遇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倍受关注,当事人之间争议大,处理有一定难度,尤其对房屋的析产分割,对此根据具体案例进行论证和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

离婚析产分割

婚姻关系破裂后往往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共同财产的如何分割,破解这一难题,既要看现行法律规定,又要掌握目前司法实务。

司法实务中对婚姻财产分割按照先析产后分割的程序处理,析产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划分婚后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有“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三种;

婚姻法规定以婚后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如争议的财产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后,则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这是一项法定原则,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立有书面约定,就要依照约定的财产权属进行分割,除此以外,还有一项特有财产制,指的是夫妻双方能够证明某些财产虽然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主张权利的一方能证明取得此项财产系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或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个人积蓄,此项财产就属于个人特有保留财产,析产清楚了,分割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一、公房售后权属分析:

张先生同李女士与2000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张先生将原单位进行房改,张先生以成本价购得承租的公房,2007年双方感情出现破裂,李女士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对住房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称此房是个人财产,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张先生称现住房屋的其演化过程是:

1988年由单位分给得一处职工宿舍,1994年单位给调换成现在的住房,1999年以前采取低租金承租方式承租居住,1999年张先生所在的单位依照国家房改房政策出售,张先生用婚前个人积蓄交付了房款。

1997年3月28双方结婚,自结婚到购房,婚姻时间很短,而且在1998年3月女方查出病,李女士的单位的效盖不好,每月只发放200元生活费,李女士没有其他收入,一直到2003年分居,据此说明李女士对购房没有任何投入。

购房款是张先生婚前的积蓄。

张先生证明的购房款来源是在1996年张先生借给一家企业97750元,1999年还款70000元作为交付房款来源。

那么此房该如何析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产生的主要问题在于财产取得时间和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提出了购房款系婚前个人积蓄,能否证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因此,对购房前结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际上是用购房一方婚前工资取得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另一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对此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处理意见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司法实务中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处理须非常谨慎,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指导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复称:

我国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确定房改房权属即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分割的前提,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由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婚姻法及现行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和处理上应当谨慎,因案而异。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个人,购房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属于个人所有。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房改房按成本价出售时,享受夫妻双方的工龄优惠是否按共同财产对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

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婚后个人积蓄购买还是共同财产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

对于共同房产分割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种分割办法:

双方竞价取得。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

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一些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

根据一些省、直辖市司法实践的做法,可区分情形处理: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如果父母明确赠与给自己一方子女的,则要做为个人财产对待。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二、商品房权属分析及处理: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

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

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

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如,王女士与刘先生2001年结为夫妻,2003年二人花了70万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商品房,首付30万元,贷款40万元,房产证上只写了刘先生一人的名字。

到了2005年,二人关系逐步恶化,准备协议离婚。

此时,该房屋的价值涨到120万,但还有30万的贷款没有还。

改房屋如何分割?此时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90万元,每人可分得45万元。

如果刘先生要房子,应补偿王女士45万元,由刘先生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

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三、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

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四、婚前买房婚后涨价的析产处理:

目前因购房当时出资不多,房屋原值不大,但随着市场化进展,房屋增值副度大,对增值部分往往有的认为购房是投资行为,因此对投资款的增值应当均分,而有的认为根据房产权属划分,属于那一方的产权,增值部分就随房主所有,对此该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是根据民法规定不动产房屋的增值系孳息与主物关系,依照息随主的物权原则,房权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则由此带来的增值不能划归非产权人,《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外,以夫妻特有财产制作为补充,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并对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照此规定,对个人财产购买的涉案房屋享受特有保留财产权。

据此,以个人积蓄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如果购房款中有共同贷款份额,则可按比例确定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条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关系上说,房屋增值问题是物权范畴,房屋增值只是期望可能得到的收益,在房屋转让前并不能得到确认。

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是债权法律关系,离婚时只应对共同已偿还的贷款对价部分进行分割,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无关,非产权人无权要求分享房屋潜在的增值或无权对一方特有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五、农村房屋的分割:

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能建立起房权登记制度,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六、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

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

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认为,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但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情况分为三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

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

具体方法是:

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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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州拆迁不足280平方补偿方案,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司法实践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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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4日
补偿面积少算,单价低不等于没空间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04日
自管公房拆迁,2026年公房性质梳理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25年09月04日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2026年先看建成时间这一步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09月04日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2026年赔偿路子梳理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25年09月04日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2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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