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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统一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提案
(2009-08-06) 点击数:493 提案/议案人:王晓富委员
主要内容:《关于制定统一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第33号)的提案
承办单位: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委员/代表反馈:
路政办函〔2009〕31号 B类
关于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
第33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晓富委员:
您在台州市路桥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统一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第33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及到大量的农民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从而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了规定,而未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列入适用范围。因此,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直依据的是土地征用条例。在政策法规缺失的情况下,为了顺利推进政策处理工作,我区的农民房屋拆迁政策都是由各镇(街道)、管委会、指挥部自行制定实施的,但这也造成了农民房屋补偿政策不规范、不统一。在农民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做到既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又能依法统一补偿政策,始终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而且也是今后在工作中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为解决农民房屋拆迁现存的问题,制定我区统一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显得很有必要。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几点意见对于我们完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较好的启示作用,区政府将认真考虑吸收您的建议,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确保全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
感谢您对区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李宗志
联系电话:82458777 邮 编:318050
二○○九年七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文秘工作 政协 提案 答复 函
抄送: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协提案委。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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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房屋拆迁新规,农村统一拆迁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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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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