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戚文阁律师 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即以补偿协议安置的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若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则无问题;若房屋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则被拆迁人常以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得转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果真无效吗?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拆迁人以安置房与他人交易,是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虽尚未交付,但买售人依据合同取得的是其购买房的期待权,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完全可实现其期待利益。且尚未交付的房屋(有的只有图纸)并未有禁止流通转让的规定,所以,只要没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确定地有效。至于被拆迁人所主张的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之说,立法本意是指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物权转移,非不得签订买卖合同,更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必须指出的是,因拆迁安置的房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该类房屋在开发建设中依法减免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性措施,安置或购买主体也只有被拆迁人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得以安置或购买,因此,买卖此类房屋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性规定。在上海须遵守《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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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期房未交户可以售卖吗,未交付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内容审核: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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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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