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在安置房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种可能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1.当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事宜时,如果被委托人未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如果被委托人进行转委托,且未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该转委托也无效。
3.如果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撤销,那么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将无效。
4.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或者拆迁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被拆迁人补偿形式或未按规定程序对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这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5.对于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问题,如果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屋,那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
6.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应当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7.如果委托关系不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协议效力待定,其他部分产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8.如果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或者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均为无效。
9.如果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也为无效。
在拆迁过程中,代理签订协议也可能出现无效情形。
1.例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如果被委托人在处理拆迁事宜时未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签订拆迁协议,或者进行转委托而未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也会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作为双方确定拆迁方案的重要文件,必须具备完整的要素。
1.协议中必须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还应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2.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也应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也是协议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4.如果拆迁房屋是由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以确保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在签订和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出现上述无效情形或协议要素不完整等问题,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或被解除,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因此,各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要素要求,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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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引发的家庭析产
●安置房是家庭共有财产吗
●安置房算共同财产吗
●安置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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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置房是家庭共有财产吗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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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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