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比房屋价值还大懂得3大问题助你收获满意补偿!,停产停业是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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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代理征地拆迁领域。杨素丽律师长期专注如何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其善于谈判协调,专业、负责的代理风格深受当事人好评。杨素丽律师代理了广西、河南、河北、山东、贵州、北京、天津等多地案件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停产停业损失比房屋价值还大懂得3大问题助你收获满意补偿!,停产停业是什么责任

什么是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处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一般是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从而丧失的可得利润。

在部分学说或地方规定中还包括设备、仪器、商品的搬迁费用。

哪些房屋可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综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地方性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见,如果房屋本身是违法建筑,即使被划入征收范围也不能获得补偿,也自然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当然,在明律师一再强调,无证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

针对未登记房屋,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历史原因、建造年限、使用状况等方面来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因此,未登记房屋能否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存在可争取余地的,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案”中即涉及这方面问题,最高法在再审裁判中进行了详细的理由阐述。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证件一方面,与合法建筑相对应的,是合法经营。

要想证明合法经营的事实,就需要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同时,部分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应资质,例如餐饮行业还需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教育培训行业还需具有办学许可证等。

另一方面,被征收房屋应当是合法经营的场所。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最好与证载住所地一致,即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

如果被征收房屋不是注册地址,被征收人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是实际经营场所。

证据准备不充分、证据链条不完整,就有可能导致被征收房屋不被认定为合法经营场所,也就将减损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部分,证据是关键。

就证据部分,被征收人一定要查阅相关法律或咨询专业律师,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等方面有足够的了解。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房屋被征收”与“停产停业损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一方面,房屋被征收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在房屋被征收之前,企业应当仍在持续营业中。

例如,被征收房屋关联企业在被征收以前就因其他原因停产停业,则不能再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者企业的工商登记状态显示一直在存续经营,但实际上在被征收以前就已停止经营,则很难认定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践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多是依据省、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例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结合停产停业期限按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一次性给付。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

(二)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明律师认为,每一经营个体在行业特性、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等方面都不同,因此统一的补偿标准并不适用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协商确定”和“评估确定”最为适宜。

(一)“协商确定”是最合适的方式。

一方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宜简单适用“一刀切”的统一补偿标准,“协商确定”就是避免纠纷的最好方式;另一方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征收补偿的一部分,一般由征收补偿协议最终确定。

因此,“协商确定”体现了征收补偿协议的民事特征,即自愿、平等、友好。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应当有清晰的主张和完备的证据,方能在协商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评估确定”是最公平的方式。

“协商确定”的方式虽然能够做到进退有度,但是被征收人反悔、“没发挥好”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因受到证据材料、市场行情、情势变更等因素影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数额将是不唯不确定的。

此时,“评估确定”就是最公平最客观的方式,在增强补偿数额的科学性确定性的同时,亦能随之消除被征收人的心理焦虑。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项补偿数额十分可观,建议您选择“评估确定”的方式,必要时可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涵盖此内容的评估报告。

如此,即使日后厂房突遭强拆或打砸,已经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将成为证明损失的十分有力的证据。

在明律师提示您,征收中与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纠纷屡见不鲜。

例如,原房东、二房东、承租人都向征收方申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养殖、种植珍稀动植物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认定等。

停产停业损失对普通的被征收人而言可能是个小问题,但是对这些案件中的被征收人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

在明律师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您梳理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法律知识,形成基本事实判断。

如果您对“停产停业损失”问题依旧困惑,或者认为自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低,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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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停产停业属于民事责任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主体认定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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