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强制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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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强制拆迁条例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

1、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2、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实施强制拆迁的方式有哪些

实施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农村强制拆迁的条件

农村强制拆迁的条件有: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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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谁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包括

●强制拆迁实施方案

●强制拆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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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有哪几类

●强制拆迁属于什么行为

●强制拆迁必须走的8个程序有哪些

●强制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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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包括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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