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拆迁补偿协议,今日法律问答·敲诈勒索:投诉被打断肋骨,男子索赔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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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淄川拆迁补偿协议,今日法律问答·敲诈勒索:投诉被打断肋骨,男子索赔是否构成犯罪

一、今日法律问答·敲诈勒索:投诉被打断肋骨,男子索赔是否构成犯罪

2024年11月22日,“大风新闻”披露的一则信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男子投诉环保问题被打断肋骨,经官方调解获赔300万元;一年后,男子被判寻衅滋事罪,并追缴违法所得。有人设问:“投诉被打断肋骨,男子索赔是否构成犯罪?”法律证成,还需从投诉环保事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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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问答·敲诈勒索

一、“投诉环保事件”概说

2018年,王长征回山东淄博市罗村镇农村老家生活,不久便发现村里的水、耕地出环保问题;2019年至2021年,王长征与多名村民持续向上级部门举报山东重山集团开发造成了污染环境。

2021年6月23日,重山集团保安人员与王长征发生冲突,造成了“局部脑损伤、面部损伤、头皮血肿、耳鸣、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损伤、左侧3-7肋骨骨折等”后果。

2021年7月29日,在淄博市淄川区信访局、罗村镇政府的协调下,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

协议签订之日,山东重山集团自愿一次性赔偿王长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300万元;收到款项起,王长征不再向山东重山集团追究其他责任。

7月29日11时44分,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向王长征转账300万元,交易附言“赔偿金”。

2022年6月,淄博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对王长征和其子王策立案侦查;淄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利用签署赔偿协议的形式达到向山东重山集团敛取巨额财物的非法目的,王长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山东重山集团。

有人可能要问,一审判决为何变更了罪名,即:由敲诈勒索变更为寻衅滋事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多数法律人认为《刑法》独立的规定了本罪;在此认识下,不少人的正当行为也构成敲诈勒索,如:正当债务,债权人因举报、阻碍等方式迫使债务人的合法,或者非法行为也构成犯罪;南京地区一个案例有典型的性的说明,或者印证:

南京某街道办事处拆迁了“干部”在集体土地上举办的企业,部分村民得知拆迁补偿款中有几百万的费用为土地补偿;企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街道办事处开始平整土地。部分村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索取土地补偿款,即: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结果是没有人回应。

部分村民阻碍平整土地,企业举办人与街道办事处调解部门与部分村民达成调解协议:企业自愿补偿部分费用共计的30万元,但协议中的补偿理由为,村民举办公益事业等。专项行动开始,四名村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适用缓刑。

最近有案例表明,索取正当债务不构成敲诈勒索。例如: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索取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该案被当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有人可能要问,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在哪里?

在本文看来,敲诈勒索对应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即: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欺诈与敲诈勒索的区别为:“诈”由行为人,或者被告人操作,如:与妻子共谋“捉奸”,进而勒索他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相反,诸如真实打假、索取正当债权等行为不构成本罪。

淄川区法院一审变更罪名的理由大致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长征父子二人得款300万元,但其有正当理由,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量刑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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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有人可能要问,王长征父子难道构成寻衅滋事罪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有流氓动机。

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刑法理论上,学者将本罪归纳为流氓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流氓罪被分解为三个法律条文,即:分别为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侮辱妇女罪,以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特别规定,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刑。

但是,不少刑法学者“独创性”认为,1979年《刑法》已废止;于是,学者解释上述三罪的构成要件,即:三个犯罪没有流氓目的,或者动机。其后果大致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名,而侮辱妇女罪与强制猥亵混同。

目前,侮辱妇女几乎无法适用,如: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的法律责任为行政处罚;有人可能要问,侮辱妇女与强制猥亵罪究竟有何区别?可以肯定认为,两罪不流氓动机,但分析两罪的区别还需要通过文义解释说明: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多数人不能理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中的或者,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或者的含义。于是,多数人将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混为一谈:

在本文看来,上述两罪的区别在于:强制猥亵的行为人触及了“绝对”隐私部位,如:阴部;侮辱妇女的行为人触及了“相对”隐私部位,如:臀部,但侮辱一词有公然的含义;我国台湾地区便有司法判例,如:在公共汽车等场所的“咸猪手”被认定为有罪。

有人可能要问,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为何不将公共场所的咸猪手认定为犯罪呢?在本文看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办大案有“成就感”,于是将欺诈等民事法律行为办成刑事诈骗罪;在本文看来,欺诈行为构成侵占罪。

另一方面,受学者解释的影响,多数司法人员对流氓动机已不能正确理解,如:王长征父子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等。

有人可能要问,财产犯罪中何为流氓动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已作了回答:

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任意是流氓动机,损毁与占用需作同等解释。损毁的含义为,不遵循物的效用而处置;占用也需作同等解释,如:王长征父子将300万元赔偿款任意抛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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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就山东男子因投诉被打断肋骨索赔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言,公众不应对法官有过分的“苛求”:目前,《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原则已被曲解;依文义解释,互相配合仅指程序方面,而司法实践却认为实体配合。但本文相信,本案已发回重审,正义终将来临。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威胁勒索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天价赔偿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行为 巨额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在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提出过高的索赔数额由于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在主观上即不存在对索赔数额之非法性的故意。

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天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分析:

在认定举报型敲诈勒索时,必须要注意区分举报是否合法,举报是否已经发生,如果合法举报已经发生,此时要注意避免将举报人不撤回举报的不作为视为为敲诈勒索手段,否则,合法举报行为将无处容身,一旦有人举报,被举报人只要主动要求撤回举报,并给予补偿,就极有可能触犯法律。

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恶意举报敲诈勒索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只要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

(一)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二)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抢劫罪 、 盗窃罪 、 诈骗罪 等。

通常情况下只要求出现了法定的结果,即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此时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敲诈勒索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 盗窃 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 贪污 、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 债权人 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 债务人 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以举报对方犯罪为由讨要欠款算敲诈勒索吗

法律主观: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只要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

(一)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二)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抢劫罪 、 盗窃罪 、 诈骗罪 等。

通常情况下只要求出现了法定的结果,即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此时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敲诈勒索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 盗窃 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 贪污 、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 债权人 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 债务人 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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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敲诈勒索威胁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

天价赔偿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行为 巨额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在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提出过高的索赔数额由于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在主观上即不存在对索赔数额之非法性的故意。

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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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一般动迁的流程是什么,以举报对方犯罪为由讨要欠款算敲诈勒索吗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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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3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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