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原告黄某某诉称,在物业公司创建的微信群中,长期遭到部分业主的无理诽谤和谩骂,群主未能有效制止这种行为。
黄某某多次提出警示,但未获得回应。因此,黄某某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个别业主,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黄某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ctype":2,"value":"a6efce1b9d16fdfa75895075a68f8c5495ee7b40","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6efce1b9d16fdfa75895075a68f8c5495ee7b40?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院认为,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注意义务,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群成员身份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时机等因素综合考量。
违反群主注意义务,造成群员损害或损害扩大的,群主应根据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微信群主竟然还有法律风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规定。即群内成员传播违法犯罪信息时,群主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微信群主有责任管理和维护微信群的秩序
如果群内出现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群主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可能会被视为过失管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群里成员的发言涉及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发表不当言论涉嫌违法
在微信群内聊天,要注意敏感话题不发;军事资料不发;国家机密文件不发;涉黄、涉毒、涉爆不发;内部资料不发;港澳台新闻,在官网未发布前不发;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不信谣不传谣;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治安处罚
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的行为,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刑事责任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要规避微信群主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管理规则。在创建微信群时,可以明确制定管理规则,包括禁止发布不当言论、禁止侮辱他人等规定,并在群公告或群规中明确告知群成员。
2、加强管理监督。微信群主可以加强对微信群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不当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警告、禁言、踢出群等。
3、群成员身份审核。在创建微信群时,可以对群成员进行身份审核,避免未经审核的陌生人加入群聊,降低不当言论的风险。
4、及时处理投诉。对于群员的投诉和求助,微信群主需要及时处理和回应,保护群员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扩大和加剧。
5、定期清理成员。定期清理不活跃或不当行为的群成员,保持微信群的秩序和清新。
6、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以上措施,微信群主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保护群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微信群的良好秩序。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帮助,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
群主被要求履行管理责任也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项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
一方面,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
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大,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
也就是说,若群里成员发表了侵权言论,群主可以使用“通知——移除规则”,即群主在了解察觉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若劝阻无效则可以将侵权人踢出群聊,或者直接解散群聊,防止侵权的损害扩大,这才是群主履行管理责任的恰当方式。
至于群主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为何?
有法官认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当事人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以及管理措施的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分析:
群主如不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群主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分析:
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
群主被要求履行管理责任也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项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
一方面,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
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大,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
也就是说,若群里成员发表了侵权言论,群主可以使用“通知——移除规则”,即群主在了解察觉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若劝阻无效则可以将侵权人踢出群聊,或者直接解散群聊,防止侵权的损害扩大,这才是群主履行管理责任的恰当方式。
至于群主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为何?
有法官认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当事人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以及管理措施的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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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骆驼街道拆迁政策
3、骆驼拆迁房
4、骆驼街道拆迁办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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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骆驼巷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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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骆驼拆迁补偿搬迁费多少一平方,微信群里骂人群主有责任吗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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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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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