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区拆迁补偿标准,易律师力阻“村霸”独占拆迁补偿,胜诉维护投资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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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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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山亭区拆迁补偿标准,易律师力阻“村霸”独占拆迁补偿,胜诉维护投资商权益

一、易律师力阻“村霸”独占拆迁补偿,胜诉维护投资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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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律师成功案例五十二】“村霸”企图独占拆迁补偿款最终被易律师阻止 【案件背景】1999年,A省B市C区D村设立了 工业开发区,用于用于吸引投资商和设立工业园,盘活村集体闲置的的土地,因为A省较为优渥的经济环境,还有较为强悍的市场消费能力,工业园设立的非常迅速,且深受各位投资商的欢迎。短短的3年左右时间,现场的厂房鳞次栉比,一栋接着一栋。真正起到了三方共赢的局面,因为干活儿的工人很多,村集体经济繁荣起来了,租房、吃饭和日常消费都很火。村民也有较高的收入和收入机会。而投资商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工业用地,对于当地来说,别看是只是一个村子,倒是却拥有众多的豪车、豪宅,来往拉货的大货车更是川流不息。易腾飞律师曾经多次经过现场,确实很繁荣的景象。事情的转折出现在2019年,易腾飞律师的委托人接受通知,被限期搬迁,至于搬迁的条件和是否存在补偿安置,只字不提。只过了短短的一年时间,现场基本上已经成为一片废墟。到2022年时,现场已经有施工队伍,在平整地面,全部都在进行园林绿化作业,很快一排排树苗都已经种好了。事实已经铸成,没有什么能够改变的可能。所有的争议焦点都回到了法律程序上面了,比如说,现场委托人的厂房是谁拆的?有权拆吗?还有,是否已经有足额的拆迁补偿款已经发放了?发放给谁了?为什么我方作为投资人,现场遭遇到了最大的损失,却没有任何的补偿谈判或者签署《补偿协议》?每一项都是非常艰难和细致的脑力竞赛,工作也在一步一步的铺开。 【易律师的讲解】本案的确是一个综合角力的过程,首先我们和辖区的镇政府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我们作为投资人有没有权力签署《补偿安置协议》?这是一场切实践行法治和传统观念之间的对抗,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确实应当保护辖区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但是投资商已经进行了投资,任何的行政行为。特别是经过查明,系镇政府所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我们作为投资人的重大损失,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即原告的身份,我方完全能够获得被安置人或者被拆迁人的身份。案子经过较长时间的拉锯战,辖区初级、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均没有支持我方。但是到了辖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我们是占理的(见附图,图文无关,仅供说明),终于有了说理的地方,搞的易腾飞律师也是激动了好几天。我们先下一城,后面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话题,就是拆迁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或者说,该怎么补偿我们的委托人的事情?应当说,案件争论已经异常激烈了,委托人当年投资时,签署的《租地协议》被我们来回看,研究每一个细节,总数不下二十遍,甚至盖章的位置都进行了来回争论。协议条款中,关于不动产权证归属的条款,争论是否有效?共同但是有区别的不动产份额,还怎么区分的呢?还有,当年是村集体盖章了,但是他们的身份不是出租方,而是见证方的角色,能否导致我们的《租地协议》为有效或者无效协议?插句题外话,本案庭审的过程中是一位女法官,应当说我们是“不打不相识”,这位女同志庭审风格强硬,屡次打断易腾飞律师的发言,现场气氛一度非常紧张。但是,人家有孕在身,却仍然组织了4次开庭,比重大的刑事案件审理的还仔细,力争查明每个案件细节,和充分尊重案件各方陈述和发言的权利,尽管工作上有争论或者对抗是很正常的,但是认真坚持工作也是真的。应当说是公私分明的人,年轻法官的工作态度也值得我们律师点赞。后来庭审全部结束之后,也不出所料,判决结果能够做到有理有据,双方也都比较信服,易腾飞律师也仔细的看了全文的每一个字,村民与我方存在明显的《协议》关系,双方对于物权,即涉案的房屋拥有共同但是有区别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需要就涉案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判令我方获得一定的比例。本案是一场传统观念和法治建设的持续对抗,对于保护投资人和投资商,还有优化辖区范围内的营商环境,起到了重点的带头作用。也是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时一个经典案例。#房屋拆迁补偿# #律师# #法律# #法律# #征地补偿法律实务# #行政法# #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二、征地拆迁中,村委会一手遮天? 律师:可以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村委会同意盖的养殖场,被认定成违建面临强拆!法院的判决亮了!

三、村委会同意盖的养殖场,被认定成违建面临强拆!法院的判决亮了!

刀吉才让律师:

即便是违建房屋,村委镇政府也没权利随意拆除!

四、刀吉才让律师:即便是违建房屋,村委镇政府也没权利随意拆除!

本律师代理的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提高了数倍的赔偿,为委托人挽回了数百万的损失,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标准进行补偿,无证件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违章建筑,需要行政机关证明,否则视为合法建筑。

行政赔偿案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当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但是针对没有不动产证的房屋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如何认定。

本律师代理的该案件明确指出了没有不动产证书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举证责任是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相关部门认定,就属于合法建筑,就应当或的补偿。

本案开始的补偿数额只有几十万元,经过依法维权后,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举证责任是行政机关,如果没有举证就属于合法建筑,就应当获得补偿,举证责任明确。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改变只要看到没有不动产证件就不给赔偿的错误思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7行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立,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办)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山东省 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

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就案涉赔偿事宜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租赁潍坊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3.8亩用于建设经营酒店。

1992年8月1日,经原潍坊市潍城区某镇镇村建设办公室批准,原告出资在租赁土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座,建筑面积为253.6平方米,用途为门市部。

另外,原告还建成其他平房、车间等房屋34间。

以上事实,由潍坊市奎文区某街道邵家村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2月1日出具证明为证。

双方在1999年3月30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重新约定租赁期限自1999年3月30日至2065年3月29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土地归还村委会,房产归原告。

2013年8月6日,因潍坊市凤凰大街改造工程需要拆除原告上述房屋和其他设施,被告对原告上述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进行清点,后由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有平在现场勘察表上签字确认,原告在诉讼中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财产经潍坊市奎文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山东华明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对补偿数额有异议,拒绝拆除。

2016年12月17日,涉案土地被划入潍坊市城镇规划区。

2017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对原告上述房屋和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王某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二审期间所提的诉讼主张,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系上诉人实施、该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案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应中止审理,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此,一审法院结合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综合认证,依照查明的事实对以上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和说理,本院认为一审认证、分析及说理恰当,同意其意见,二审不再赘述。

但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未扣除案涉门店房所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让价值 23. 58万元以及在“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项目中按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重复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564825. 00元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上述两项共计800625元应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中扣除,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人民币40818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原告门店房损失2814960元、其他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损失2067519元,共计赔偿原告488247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081854元。

一、二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评估费30000元,由王某负担3680元、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负担26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正良 审判员:林少华 审判员:李长明 二O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倩

五、「成功案例」集体土地房屋强拆赔偿,成功帮委托人提高近10倍赔偿

本律师代理的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提高了数倍的赔偿,为委托人挽回了数百万的损失,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标准进行补偿,无证件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违章建筑,需要行政机关证明,否则视为合法建筑。

行政赔偿案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当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但是针对没有不动产证的房屋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如何认定。

本律师代理的该案件明确指出了没有不动产证书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举证责任是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相关部门认定,就属于合法建筑,就应当或的补偿。

本案开始的补偿数额只有几十万元,经过依法维权后,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举证责任是行政机关,如果没有举证就属于合法建筑,就应当获得补偿,举证责任明确。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改变只要看到没有不动产证件就不给赔偿的错误思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7行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立,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办)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山东省 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

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就案涉赔偿事宜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租赁潍坊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3.8亩用于建设经营酒店。

1992年8月1日,经原潍坊市潍城区某镇镇村建设办公室批准,原告出资在租赁土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座,建筑面积为253.6平方米,用途为门市部。

另外,原告还建成其他平房、车间等房屋34间。

以上事实,由潍坊市奎文区某街道邵家村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2月1日出具证明为证。

双方在1999年3月30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重新约定租赁期限自1999年3月30日至2065年3月29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土地归还村委会,房产归原告。

2013年8月6日,因潍坊市凤凰大街改造工程需要拆除原告上述房屋和其他设施,被告对原告上述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进行清点,后由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有平在现场勘察表上签字确认,原告在诉讼中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财产经潍坊市奎文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山东华明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对补偿数额有异议,拒绝拆除。

2016年12月17日,涉案土地被划入潍坊市城镇规划区。

2017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对原告上述房屋和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王某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二审期间所提的诉讼主张,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系上诉人实施、该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案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应中止审理,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此,一审法院结合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综合认证,依照查明的事实对以上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和说理,本院认为一审认证、分析及说理恰当,同意其意见,二审不再赘述。

但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未扣除案涉门店房所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让价值 23. 58万元以及在“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项目中按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重复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564825. 00元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上述两项共计800625元应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中扣除,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人民币40818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原告门店房损失2814960元、其他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损失2067519元,共计赔偿原告488247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081854元。

一、二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评估费30000元,由王某负担3680元、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负担26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正良 审判员:林少华 审判员:李长明 二O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倩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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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亭区拆迁补偿标准,「成功案例」集体土地房屋强拆赔偿,成功帮委托人提高近10倍赔偿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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