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贵州省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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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谢瑞青律师

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红花岗区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贵州省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是什么

一、2023年贵州省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是什么

当消费者遇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是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往往会通过投诉消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贵州省各个地方的市民来说也是有必要了解自己所在地区消费者投诉协会的电话。

贵州省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是什么

贵州省各市消费者投诉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 (0851)6830315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

贵阳市乌当区消协 (0851)6461015 新添大道北段324号

贵阳市花溪区消协 (0851)3859315 将军路94

贵阳市云岩区消协 (0851)5810315 明生路196号

遵义市汇川区消协 (0852)8684315 宁波路80号

遵义市红花岗区消协 (0852)8825315 中华南路238号附近

安顺市西秀区消协 (0853)3526315 中华东路

六盘水市消费者协会 (0858)8697315 南环路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附近

福泉市消协 (0854)2219079 洒金北路

龙里县消协 (0854)5632114 兴龙路附近

黔西县消协 (0857)4220315 水西大道348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二、贵阳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品检验、文化等部门具体贯彻执行,并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机关、新闻舆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均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消费者除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购物或有偿服务凭证; (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保护。

第六条 消费者的义务:

(一)尊重经营者的劳动,正确使用商品; (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阻碍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履行。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乡(镇)基层单位可以有计划地组建消费者协会分支机构。

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是以地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代表为主体,企业主管部门、新闻舆论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营业性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

第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一)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调查、了解市场情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 (三)参与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检查监督活动; (四)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查询并要求及时答复;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规章、措施; (六)组织和指导基层消费者组织开展活动; (七)对经营危害消费者安全、身心健康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披露,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或者查处其非法行为; (八)受理消费纠纷投诉,调解消费争议,对重大的投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可公布结果; (九)支持或者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 (十)与国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转投诉,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的交往活动。

第十三条 消费争议的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各项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商品; (二)生产、销售明令淘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商品; (三)生产、销售应该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期、有效期、保存期而不标明或标明不实的商品; (四)生产、销售按规定应附文字说明(使用说明书、标签、线路图、成分、重量等,用外文说明的应附中文译文)而不附,或者文字说明内容与商品实际状况不符的商品; (五)生产、销售按国家规定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商品; (六)销售应当场测试而不当场测试的商品; (七)销售残次、处理商品而未声明; (八)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买卖双方约定对商品实行“三包”而不履行; (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强行销售、硬性搭配商品或者强行增加服务项目,敲诈勒索; (十)销售者因自身责任造成损失而转嫁给消费者; (十一)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掺杂使假、计量不足; (十二)违反国家和地方物价政策、规定; (十三)实际服务与标明的数量、质量、项目、收费标准不符; (十四)利用商品广告弄虚作假,蒙蔽、欺骗消费者; (十五)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有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书画报刊、音像制品等; (十六)其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 (二)责令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 (三)赔偿损失; (四)罚款; (五)没收非法收入; (六)挂牌警告; (七)暂停生产、营业,限期整顿; (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九)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审查规定,经营有虚假情节广告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因消费者自身过失造成损失,由消费者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对阻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请求保护:

(一)直接与经营者交涉,说明受害情况,要求修、换、退或者赔偿; (二)向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品检验、文化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与经营者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来信或者接待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调解。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以下时效期限请求保护: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效的,从其规定; (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在一年以内。

上述时效,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贵州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条例》。

三、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 消费者权益争议 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 消费者协会 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一般消费者遇见需要维权的情况,可以打12315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会帮忙指导到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四、贵州消费者维护权益投诉电话

法律主观:

当消费者遇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是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往往会通过投诉消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 贵州 省各个地方的市民来说也是有必要了解自己所在地区消费者投诉协会的电话。

2022年贵州省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是什么 贵州省各市消费者投诉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0851)6830315贵州省 贵阳 市中华南路66号 贵阳 市 乌当区 消协(0851)6461015新添大道北段324号 贵阳市 花溪区 消协(0851)3859315将军路94 贵阳市 云岩区 消协(0851)5810315明生路196号 遵义 市 汇川区 消协(0852)8684315 宁波 路80号 遵义 市 红花岗区 消协(0852)8825315中华南路238号附近 安顺 市 西秀区 消协(0853)3526315中华东路 六盘水 市消费者协会(0858)8697315南环路 六盘水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附近 福泉市 消协(0854)2219079洒金北路 龙里县 消协(0854)5632114兴龙路附近 黔西县 消协(0857)4220315水西大道348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 法律知识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 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五、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是工商局吗

法律主观:

当消费者遇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是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往往会通过投诉消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 贵州 省各个地方的市民来说也是有必要了解自己所在地区消费者投诉协会的电话。

2022年贵州省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是什么 贵州省各市消费者投诉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0851)6830315贵州省 贵阳 市中华南路66号 贵阳 市 乌当区 消协(0851)6461015新添大道北段324号 贵阳市 花溪区 消协(0851)3859315将军路94 贵阳市 云岩区 消协(0851)5810315明生路196号 遵义 市 汇川区 消协(0852)8684315 宁波 路80号 遵义 市 红花岗区 消协(0852)8825315中华南路238号附近 安顺 市 西秀区 消协(0853)3526315中华东路 六盘水 市消费者协会(0858)8697315南环路 六盘水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附近 福泉市 消协(0854)2219079洒金北路 龙里县 消协(0854)5632114兴龙路附近 黔西县 消协(0857)4220315水西大道348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 法律知识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 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六、315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是多少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品检验、文化等部门具体贯彻执行,并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机关、新闻舆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均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消费者除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购物或有偿服务凭证; (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保护。

第六条 消费者的义务:

(一)尊重经营者的劳动,正确使用商品; (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阻碍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履行。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乡(镇)基层单位可以有计划地组建消费者协会分支机构。

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是以地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代表为主体,企业主管部门、新闻舆论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营业性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

第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一)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调查、了解市场情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 (三)参与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检查监督活动; (四)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查询并要求及时答复;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规章、措施; (六)组织和指导基层消费者组织开展活动; (七)对经营危害消费者安全、身心健康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披露,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或者查处其非法行为; (八)受理消费纠纷投诉,调解消费争议,对重大的投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可公布结果; (九)支持或者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 (十)与国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转投诉,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的交往活动。

第十三条 消费争议的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各项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商品; (二)生产、销售明令淘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商品; (三)生产、销售应该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期、有效期、保存期而不标明或标明不实的商品; (四)生产、销售按规定应附文字说明(使用说明书、标签、线路图、成分、重量等,用外文说明的应附中文译文)而不附,或者文字说明内容与商品实际状况不符的商品; (五)生产、销售按国家规定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商品; (六)销售应当场测试而不当场测试的商品; (七)销售残次、处理商品而未声明; (八)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买卖双方约定对商品实行“三包”而不履行; (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强行销售、硬性搭配商品或者强行增加服务项目,敲诈勒索; (十)销售者因自身责任造成损失而转嫁给消费者; (十一)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掺杂使假、计量不足; (十二)违反国家和地方物价政策、规定; (十三)实际服务与标明的数量、质量、项目、收费标准不符; (十四)利用商品广告弄虚作假,蒙蔽、欺骗消费者; (十五)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有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书画报刊、音像制品等; (十六)其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 (二)责令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 (三)赔偿损失; (四)罚款; (五)没收非法收入; (六)挂牌警告; (七)暂停生产、营业,限期整顿; (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九)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审查规定,经营有虚假情节广告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因消费者自身过失造成损失,由消费者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对阻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请求保护:

(一)直接与经营者交涉,说明受害情况,要求修、换、退或者赔偿; (二)向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品检验、文化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与经营者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来信或者接待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调解。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以下时效期限请求保护: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效的,从其规定; (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在一年以内。

上述时效,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贵州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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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红花岗区拆迁补偿标准,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是工商局吗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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