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法律主观:
凡在我县境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安置 (包括原已全征土地,撤销 集体经济组织 建制,余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重点 建设工程项目 ,对 征收土地补偿 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西延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拟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7.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8.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9.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10.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1.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
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陕西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病情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陕西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病情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西延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拟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7.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8.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9.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10.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1.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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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秦安县拆迁补偿标准,陕西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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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
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通牒,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打法是顺着决定往回查征地批文、两公告一登记与补偿到位证明。
补偿决定是政府单方定价,也是最该起诉的靶子:60日内可复议、6个月内可起诉,逾期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查评估、面积与程序链三处。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可在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拆违程序即合法化;先核三件事:谁发的、认定事实对不对、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建议肢体阻拦,正确做法是全程录像取证;暴力抗拆可能被以阻碍执行公务拘留甚至涉刑,稳妥姿势是“人先撤、证留下、事再算”。
合法的强制拆除只有一条路径:政府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依法执行,行政机关自己动手拆房违法;核三个有没有:补偿决定、期限届满、法院裁定。
按顺序做三件事:一周内固定现场与权属证据、一个月内通过信息公开查清实施主体、在60日复议期或6个月起诉期内启动程序。
报警的真正价值是留下带时间的官方记录,用以证明强拆时间与实施主体;接警后不出警、不处理的不作为,本身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免费咨询给的是方向判断:走复议还是诉讼、期限还剩多少、材料缺什么;逐字核对评估报告与审查征收程序合法性,属于委托后的深度工作。
12348热线咨询不受事项限制,拆迁问题可以打;但法律援助的法定事项是列举制,九类里不含征收补偿纠纷,多数地区仍需自行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