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拆迁补偿评估太低,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漫长维权路与希望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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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哈尔滨拆迁补偿评估太低,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漫长维权路与希望的曙光

一、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漫长维权路与希望的曙光

在城市建设的浪潮中,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常常引发诸多争议。刘先生位于哈尔滨的房屋,在历经10多年的拆迁风波后,依旧深陷纠纷的漩涡。如今,再审刚刚立案,他怀揣着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即将前往北京咨询,试图为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画上句号。

一、案情介绍

刘先生的房屋位于哈尔滨,早在10多年前就被拆除。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极为复杂,这成为了纠纷的核心所在。

刘先生的房屋原本既有有证房,也有无证房。然而,补偿协议却存在诸多问题。他发现,自己的有证房屋被认定为无证房进行补偿,并且只获得了部分无证房的补偿。更为蹊跷的是,他的有证房屋居然与他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而他本人却未得到相应的补偿。

刘先生曾经是征收事务所的职工,基于对单位的信任,在未签订完整协议的情况下就同意拆除房屋,满心以为后续的补偿会公正合理。但现实却让他大失所望,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与他的预期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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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的操作漏洞百出。刘先生称,拆迁许可证早在多年前就已过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拆迁行为却依然进行。同时,新的征收条例生效后,旧条例已废止,拆迁方却仍按照旧有规定处理拆迁事宜,这让李先生怀疑拆迁方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之处。

不仅如此,协议签订过程也疑点重重。一份关键协议被怀疑造假,其落款时间存在明显问题,疑似被提前签署。刘先生认为这是拆迁方为了谋取私利、逃避责任而故意为之。

多年来,刘先生一直在为自己的权益奔走呼号。他多次与拆迁方协商,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他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先后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然而均以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被驳回。尽管遭遇挫折,刘先生并未放弃,如今他迎来了再审立案的曙光,这也让他看到了一丝希望,所以他决定前往北京一讼律所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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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咨询人诉求

刘先生的诉求十分明确且坚定。他坚决要求拆迁方按照有证房屋的标准对他进行补偿,补足之前少补偿的部分,纠正将有证房当作无证房补偿的错误做法。对于有证房屋与他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他希望相关部门彻查此事,确认该协议无效,并将属于他的补偿款支付给他。

此外,刘先生还希望追究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责任。他认为拆迁方存在诸多过错,如使用过期的拆迁许可证、不按照新的征收条例进行拆迁补偿、签订虚假协议等,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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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

面对刘先生的遭遇,李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李律师指出,判断该案件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关键在于确定拆迁行为是依据征收条例还是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如果适用征收条例,那么案件应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从刘先生提供的协议来看,虽然协议存在诸多问题,但其中明确提及根据征收决定进行补偿,且甲方为政府,这符合征收协议的特征,因此该案件更倾向于行政案件。然而,之前的一审和二审将其归为民事纠纷,可能是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够准确,或者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

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提醒刘先生,要着重关注征收决定这一关键证据。协议中既然提到根据征收决定签订,那么拆迁方理应持有该决定。如果能够获取这份征收决定,将有力证明拆迁行为的性质,进而为案件定性提供关键依据。同时,对于协议造假的问题,刘先生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如通过鉴定协议的签署时间、寻找相关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协议的虚假性。虽然目前仅从协议内容和时间上推断其为假,但在法律诉讼中,需要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n\n\n 对于补偿问题,李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在起诉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时,需要先向拆迁方提出书面申请。若拆迁方不答复,就构成不履行补偿职责,此时刘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但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给予具体平米数的安置房,而是判定拆迁方履行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如果刘先生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再次起诉撤销该决定。

在再审过程中,律师建议刘先生紧紧围绕签订的征收协议展开论述。虽然协议是由征收事务所签署,但征收事务所是受委托的实施单位,真正的征收人是政府,不能仅依据盖章主体就判定协议性质为民事。要争取将案件纳入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若无法实现,可考虑申请房屋管理部门(现与建设部门合并)进行裁决。因为如果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做裁决,该裁决属于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起诉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这同样是行政行为。

律师提醒刘先生,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保持冷静,按照法律程序逐步推进。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证据,为胜诉做好充分准备。法律是公正的,只要刘先生坚持依法维权,就一定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城市建设中,拆迁补偿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需要被拆迁人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也需要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拆迁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希望刘先生在再审中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让他多年的维权之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哈尔滨市香坊区动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哈住建征通[2019]7号文件,声明因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需要,道外区开源街、香坊香安街、道里区安宁街等18个棚户区改造(城市疮疤)项目已列入全市房屋征收计划,辖区政府拟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辖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哈尔滨18个区域大动迁 法律问题

您想了解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吗,专家将为您解答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相关问题,哈尔滨房屋拆迁常见补偿办法有哪些,更多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及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尽在下文。

  市棚改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将进行归纳整理。

市棚改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如果遇到电话打不通,也可以通过写信和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咨询。

  问:

我家原来是20平方米房子,回迁安置后我能享受多大的房子?有何规定?  答:

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

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问:

我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我想问问,对我这种情况在棚改拆迁时能给予什么特殊政策?  答: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给予2万元照顾;

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问:

我是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棚户区拆迁户,这次棚改我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  答:

可以。

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问:

我家房屋无房照,但我们已在此屋住了20多年,请问,我能不能获得补偿?  答:

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问:

拆迁政策中提到的“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85平方米。

换算为建筑面积,上年度哈尔滨市人均建筑面积应为28.09平方米。

  问:

我家的仓买店经营多年了,一家人以此为生,这次拆迁改造想要一处门市房继续经营,怎么交钱?  答:

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问:

我现在的房子建筑面积63平方米,现在就我一个人生活,条件不好,我想要一处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新房,如何补偿?  答:

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结算差价。

另13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问:

我家有26平方米的房子,当年建房的时候,有规划部门的批件,这次棚户区改造动迁如何补偿?  答: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问:

棚改“拆一还一”的补偿政策好,但建成后新房超过原房面积部分的产权是我们的吗?  答:

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

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问:

我是阿城区的居民,是否可以享受这次棚改拆迁政策?  答:

这次棚改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呼兰区和阿城区暂不适用。

四、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

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哈住建征通[2019]7号文件,声明因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需要,道外区开源街、香坊香安街、道里区安宁街等18个棚户区改造(城市疮疤)项目已列入全市房屋征收计划,辖区政府拟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辖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哈尔滨18个区域大动迁

法律分析:

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哈住建征通[2019]7号文件,声明因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需要,道外区开源街、香坊香安街、道里区安宁街等18个棚户区改造(城市疮疤)项目已列入全市房屋征收计划,辖区政府拟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辖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哈尔滨动迁计划

法律分析:

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哈住建征通[2019]7号文件,声明因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需要,道外区开源街、香坊香安街、道里区安宁街等18个棚户区改造(城市疮疤)项目已列入全市房屋征收计划,辖区政府拟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辖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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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哈尔滨拆迁补偿评估太低,哈尔滨18个区域大动迁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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