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三层小楼拆迁怎样补偿,房屋被征收却只有产权置换一种方式,老百姓可以起诉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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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尹利兵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国有土地三层小楼拆迁怎样补偿,房屋被征收却只有产权置换一种方式,老百姓可以起诉维权吗?

一、房屋被征收却只有产权置换一种方式,老百姓可以起诉维权吗?

房屋征收,是一场牵涉万千家庭命运的重大事件。当征收方仅提供“宅基地置换”一种补偿方式,无疑让被征收的老百姓面临两难抉择:接受单一补偿方案,还是寻求法律救济?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目标是公平、合理地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方式通常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如房屋置换)和宅基地置换等多元选项。这种多样性旨在尊重并满足被征收人的个体差异与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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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的宅基地置换,虽然对部分被征收人可能适宜,但对于那些期待现金补偿以购置新居、投资其他资产,或是希望直接获得城市产权住房的人来说,这种补偿方式可能难以满足其合理期待。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单一补偿方式可能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征收方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仅提供单一的宅基地置换,被征收人有权以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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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诉讼之前,被征收人还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可以通过复议途径表达异议,并争取调整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在起诉时应重点围绕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展开,如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补偿方式选择是否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等。而且,被征收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如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等。同时,也可提供个人情况及补偿需求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单一宅基地置换对其造成实质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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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征收房屋却只提供单一宅基地置换的情况,老百姓并非束手无策,法律赋予了我们通过起诉寻求救济的权利,我们就一定要充分利用,以求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土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单位应当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公开、平等、有偿补偿、协商一致等原则进行征收,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过程中向征收单位提出异议,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用益物权属于合法持有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用益物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在批准征收决定书后二十日内通知被征收人,并将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提出异议。

征收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尽力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服征收决定的决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三、如何维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

在明律师曾分析过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是该要房还是该要钱的问题。

这一分析的前提就是,房和钱,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的事情,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也就是这么规定的。

然而到了现实中,问题就没这么简单了,一些项目陆续出现了100%货币补偿安置,响应号召等等的说法。

被征收人群体不禁感到困惑不解:

我想要产权置换的安置房,法律都规定了,凭什么不给我呢?

要解读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段日前的新闻报道:

“为了响应中央、省级关于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的要求,莱山区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区内整体住宅库存量不多,无法实行全市范围内普遍采取的政府组织房源购置存量房对拆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结合村企合作的模式,出台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新政策。

”莱山区住建局旧改办主任邱树婷介绍说。

据了解,村居在完成土地出让程序后,区级将货币化补偿款全额拨付街区或村委,由村委根据拆迁村民意愿,通过与企业合作开发模式,统一购买企业住房进行分配。

新政使多方受益。

对政府来说,更加贴合中央、省级货币化安置要求;

对村居来说,村民的补偿形式更加多元化,更加易于操作。

“从今年起,莱山区新启动的棚改项目100%货币化安置,预计年内将实施货币化安置4600余户,总金额将达到41亿元。

”就这段话,我们可以解读出3个重要的隐藏信息点来,不知各位被征收人是否能看出来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为您解读如下:

其一,这个大肆被媒体作为正面典型宣传的项目,补偿安置方式居然是违法的!100%货币化安置,等于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

理由是“无法实行……进行安置的政策”。

这里出现了明显的用政策替代法律法规的现象,著名的590号令在这里实际上被架空、搁置了。

其二,涉案项目既涉及“街区”,又涉及“村委”,等于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分,混用了一套征收程序。

实践中,这种现象在地方上有增多之势,即在实质为征收项目的项目中,乱起名字,进而混用各种程序进行全新搭配,甚至出现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冒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的现象。

在程序领域来说,涉案项目同样存在以政策替代法律法规的现实。

其三,这种100%货币补偿的方式,给被征收人的安居目的实现制造了隐患和风险。

请注意,“企业合作开发模式”等于是棚改项目结束后的“后话”了,与征收方没有关系。

而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发生问题,被征收人就只能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现实中这个风险将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的。

比如如果这个合作的企业“跑路”了,怎么办?被征收人的安置房还能住得上么?本来,产权置换,实现居者有其屋是征收方的法定职责。

结果三拳两脚略施小计,这一令人头疼的重要责任就被乾坤大挪移到被征收人自己头上了。

按征收方的意思,这就叫做多方共赢。

问题是,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能叫做共赢么?说穿了,依法征收,离我们确实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

征收的每一步,对于身家性命押在上面的被征收人而言,可谓步步惊心、招招要命。

我想要产权置换,凭什么不给?这个质问,无疑是极为有力的。

四、征收补偿,我想要产权置换,凭什么不给?

法律分析:

拆迁征收涉及的产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及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征收房屋及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征收涉及的产权问题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拆迁征收涉及的产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及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征收房屋及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的房屋是否涉及到产权转移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土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单位应当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公开、平等、有偿补偿、协商一致等原则进行征收,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过程中向征收单位提出异议,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用益物权属于合法持有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用益物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在批准征收决定书后二十日内通知被征收人,并将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提出异议。

征收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尽力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服征收决定的决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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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三层小楼拆迁怎样补偿,拆迁征收涉及的产权问题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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