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宅基地没有房产怎么补偿,农村拆迁宅基地没有建房子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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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农村拆迁宅基地没有房产怎么补偿,农村拆迁宅基地没有建房子怎么赔

一、农村拆迁宅基地没有建房子怎么赔

农村拆迁时,宅基地没有建房子的情况下,补偿方式主要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测绘数据为基础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土地使用面积补偿、青苗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土地使用面积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对于没有建房的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将按照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计算。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二、青苗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

虽然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但如果有青苗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如树木、设施等,也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这部分补偿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因征地而受到经济损失。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没有建房的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这一措施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宅基地补偿部分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支付给宅基地使用人。而青苗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则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

二、农村没有宅基地能不能申请耕地建房

没建房的宅基地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测绘数据为基础赔偿,赔偿包括土地使用面积补偿、青苗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村集体的宅基地等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宅基地拆迁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房屋所有人,而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由村集体村民共同分得或进行处理。

空宅基地的补偿归村集体,宅基地使用人是不能获得的。

至于现实中村集体村民愿意以村里规矩或统一意见处理的,则属于非法律问题。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货币补偿与置换补偿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宅基地没有建房怎样补偿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 宅基地补偿 ,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拆迁没有宅基地怎么赔偿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拆迁补偿 款,并与 安置房 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 集体土地 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6、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 北京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7、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 房屋所有权 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 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没有建房宅基地的拆迁赔偿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 宅基地补偿 ,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拆迁没有宅基地怎么赔偿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拆迁补偿 款,并与 安置房 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 集体土地 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6、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 北京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7、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 房屋所有权 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 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六、农村建房没有宅基地怎么补偿

没建房的宅基地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测绘数据为基础赔偿,赔偿包括土地使用面积补偿、青苗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村集体的宅基地等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宅基地拆迁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房屋所有人,而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由村集体村民共同分得或进行处理。

空宅基地的补偿归村集体,宅基地使用人是不能获得的。

至于现实中村集体村民愿意以村里规矩或统一意见处理的,则属于非法律问题。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货币补偿与置换补偿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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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宅基地没有房产怎么补偿,没有建房宅基地的拆迁赔偿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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