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遇拆迁该怎样补偿,农村宅基地和地面上建筑物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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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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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前,从事工程类工作近10年时间,十分熟悉建设工程类合同及相关流程,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务经验。

农村宅基地遇拆迁该怎样补偿,农村宅基地和地面上建筑物怎么补偿

一、农村宅基地和地面上建筑物怎么补偿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面上的建筑物在征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补偿。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一、关于宅基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宅基地),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宅基地补偿费用会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关于地面上建筑物的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并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具体补偿方式包括: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为被征地的村民提供新的宅基地,以便其重建房屋。

提供安置房:直接提供已经建好的房屋,供被征地村民居住。

货币补偿:按照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以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同时,还包括周转补偿费,用于补贴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的不便,以及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拆迁。

此外,对于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费用,也会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面上的建筑物在征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二、农村宅基地怎样补偿

法律主观:

一、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怎么补偿: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最新土地法宅基地怎么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一、最新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释义(一)关于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原则,在修改《土地管理法》过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的规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二是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因此,曾经建议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

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决定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属于国家。

二是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根据以上两条,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而对补偿的原则和方法未作修改。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

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

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三)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与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2.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

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产值的四至六倍。

与原《土地管理法》相比,计算上有所区别,原规定为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三倍,新法为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与人均耕地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用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

如果是农民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就应当归农民个人所有。

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由原来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调整到十五倍。

3.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予以明确规定。

4.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

其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一般也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乘倍数的办法计算,有一些很难计算平均年产值的,则可以参照相似的土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的规定,或专门作出规定。

(五)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这主要是为稳定城市郊区菜地面积,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加强新菜地建设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关于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作出规定,按城市规模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

每征用1亩城市郊区菜地,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100万的市缴纳5000—7000元,50万人口以下的市缴纳3000—5000元。

新菜田建设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区菜地的开发建设。

(六)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最高标准。

按照本法的征地补偿原则为保证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

因此,本条第六款又规定,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

两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测算,一般情况下如达到30倍,即相当于30年的产值,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

再者,目前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为30年。

如果不考虑物价上涨和增产因素。

30年的产值也就相当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产值。

(七)新《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出了特别规定: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这就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国务院有权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八)根据调整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征地仍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土地的买卖。

因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更为具体的标准。

在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时,也应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而不是由国家(政府)和农民协商或按“市价”补偿。

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降低。

征用土地后通过补偿和采取各项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能提高到30倍。

这样即使存入银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高于被征用土地之前的水平。

第三,征地补偿的办法没有政变,应当按原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费。

即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安置的,应当用于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生活安置。

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属于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农村宅基地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农村的宅基地怎样补偿

一、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该怎么处理1、农村宅基地超面积一般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处理:

(1)宅田相抵政策。

宅基地多占了,那么就用耕地来弥补,保持总量的平衡;

(2)另外还可以采取缴费补偿的方式继续使用宅基地,在和村集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上级部门批准;

(3)村民自治协商原则。

由村集体共同商定,决定处理方案,然后上报上级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在基地不可以继承。

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其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如果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但是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比如继承的子女在农村已经另立门户,已经有了宅基地,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父母的宅基地就不能再继承。

五、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该怎么处理

一、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该怎么处理1、农村宅基地超面积一般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处理:

(1)宅田相抵政策。

宅基地多占了,那么就用耕地来弥补,保持总量的平衡;

(2)另外还可以采取缴费补偿的方式继续使用宅基地,在和村集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上级部门批准;

(3)村民自治协商原则。

由村集体共同商定,决定处理方案,然后上报上级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在基地不可以继承。

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其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如果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但是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比如继承的子女在农村已经另立门户,已经有了宅基地,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父母的宅基地就不能再继承。

六、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如何补偿

法律主观:

一、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怎么补偿: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最新土地法宅基地怎么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一、最新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释义(一)关于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原则,在修改《土地管理法》过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的规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二是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因此,曾经建议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

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决定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属于国家。

二是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根据以上两条,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而对补偿的原则和方法未作修改。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

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

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三)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与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2.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

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产值的四至六倍。

与原《土地管理法》相比,计算上有所区别,原规定为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三倍,新法为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与人均耕地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用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

如果是农民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就应当归农民个人所有。

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由原来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调整到十五倍。

3.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予以明确规定。

4.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

其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一般也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乘倍数的办法计算,有一些很难计算平均年产值的,则可以参照相似的土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的规定,或专门作出规定。

(五)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这主要是为稳定城市郊区菜地面积,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加强新菜地建设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关于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作出规定,按城市规模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

每征用1亩城市郊区菜地,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100万的市缴纳5000—7000元,50万人口以下的市缴纳3000—5000元。

新菜田建设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区菜地的开发建设。

(六)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最高标准。

按照本法的征地补偿原则为保证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

因此,本条第六款又规定,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

两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测算,一般情况下如达到30倍,即相当于30年的产值,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

再者,目前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为30年。

如果不考虑物价上涨和增产因素。

30年的产值也就相当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产值。

(七)新《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出了特别规定: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这就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国务院有权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八)根据调整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征地仍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土地的买卖。

因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更为具体的标准。

在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时,也应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而不是由国家(政府)和农民协商或按“市价”补偿。

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降低。

征用土地后通过补偿和采取各项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能提高到30倍。

这样即使存入银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高于被征用土地之前的水平。

第三,征地补偿的办法没有政变,应当按原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费。

即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安置的,应当用于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生活安置。

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属于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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