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宅基地拆迁补偿,最高法宅基地翻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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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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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翻建宅基地拆迁补偿,最高法宅基地翻建政策

一、最高法宅基地翻建政策

最高法并没有针对宅基地翻建出台特定的政策,宅基地翻建的相关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一、宅基地翻建的基本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在进行宅基地翻建时,应确保土地权属明确,无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且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宅基地翻建涉及房屋权属的变更,应依法进行登记。

二、宅基地翻建的具体流程

在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翻建审批。如果宅基地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还需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

携带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同时,可能需要申请D级危房鉴定。

审批通过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

房屋翻建完工后,携带相关手续到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权证。

请注意,具体的翻建政策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进行宅基地翻建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农村宅基地翻建面积规定

法律分析:

农房翻建时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

1、办理翻建手续。

现在农村不论是房屋新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手续后才能建造房屋,私下建造或翻新房屋都是不合法的。

2、无重建记录。

农村房屋进行装修,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申请维修和再建设,若是房屋之前已经有翻建记录,一般都不会允许第二次翻建。

3、当地允许翻建。

允许在当地重建农村住房也是一个先决条件。

否则翻建的房屋就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并有被拆毁的危险。

4、重建符合政策规划。

获得批准程序后,施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翻建后,房屋不得超过当地建筑房屋的面积和高度标准,原有的宅基地位置不得更改。

5、申请人身份明确。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

农民只有使用它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分配给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

非本村的内部组织人员不享受重建房屋的机会。

6、房屋所有权明确。

在翻新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不得有任何争议,否则审批程序无法顺利完成。

7、未改变土地性质。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规定

法律分析:

宅基地老房是可以翻建的,但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翻建新房需要经过当地审批

随着相关宅基地规定的出台,农村不管是新建还是翻建新房都必须要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批,也就是镇上,审批经过之后,才能在自己家里的宅基地建设房屋。

2.所建设的房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翻建房屋不得超过规定的三层以上,并且总高度不能超过13.2米,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建设高层建筑很多建筑队没有资质,建设的楼房不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村里自然也不会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

以下的九种情况,不管是进行翻修还是翻建都是不被允许的,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

2、审批手续未通过的。

3、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

4、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

5、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

6、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

7、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

8、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

9、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

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农村自建房,不管是自有宅基地还是新申请宅基地,都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

而如果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二、审批手续未通过的农村自建房的手续审批越来越严格。

可能许多农民朋友认为自建房的审批太过繁琐,但是审批是关系着土地的使用、自然资源的持续发展等,自然审批就会变得繁琐得多。

而如果审批手续未能通过,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三、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在水资源保护区或者生态保护区,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翻修或者翻建的。

如果在保护区未成立之前就已经有了房屋,自然可以居住。

但是翻修翻建是不被允许的,像这种情况,如果房屋确实年久失修,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修建,而不允许在原地进行翻建。

四、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耕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口粮的根本,对于国家同样也是如此。

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在非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乱建房屋。

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基本农田是不允许修建任何固定建筑的。

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屋,即使修建完成,也会被强制拆除。

六、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一户一宅地农村住房的基本政策。

在进行新房的修建需要对旧房进行拆除,建新房面不拆旧房不被允许,而且坚决不允许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存在,杜绝农村土地的滥用、乱用。

七、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而如果原有的住宅就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不允许进行翻修和翻建的。

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同时,也没有强制拆除,像这种房屋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如果一旦拆除后,是坚决不允许修建的。

八、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在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而原先的宅基地没有退还原来所在的村集体,像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

像这种情况,同样是违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

九、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政策,各个省份根据人口和耕地的占比不同,宅基地的使用标准也有所不同。

但是如果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进行建房,同样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一意孤行的建房,可能会影响到不动产的登记与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农村宅基地不能翻建

以下的九种情况,不管是进行翻修还是翻建都是不被允许的,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

2、审批手续未通过的。

3、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

4、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

5、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

6、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

7、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

8、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

9、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

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农村自建房,不管是自有宅基地还是新申请宅基地,都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

而如果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二、审批手续未通过的农村自建房的手续审批越来越严格。

可能许多农民朋友认为自建房的审批太过繁琐,但是审批是关系着土地的使用、自然资源的持续发展等,自然审批就会变得繁琐得多。

而如果审批手续未能通过,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三、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在水资源保护区或者生态保护区,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翻修或者翻建的。

如果在保护区未成立之前就已经有了房屋,自然可以居住。

但是翻修翻建是不被允许的,像这种情况,如果房屋确实年久失修,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修建,而不允许在原地进行翻建。

四、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耕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口粮的根本,对于国家同样也是如此。

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在非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乱建房屋。

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基本农田是不允许修建任何固定建筑的。

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屋,即使修建完成,也会被强制拆除。

六、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一户一宅地农村住房的基本政策。

在进行新房的修建需要对旧房进行拆除,建新房面不拆旧房不被允许,而且坚决不允许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存在,杜绝农村土地的滥用、乱用。

七、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而如果原有的住宅就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不允许进行翻修和翻建的。

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同时,也没有强制拆除,像这种房屋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如果一旦拆除后,是坚决不允许修建的。

八、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在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而原先的宅基地没有退还原来所在的村集体,像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

像这种情况,同样是违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

九、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政策,各个省份根据人口和耕地的占比不同,宅基地的使用标准也有所不同。

但是如果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进行建房,同样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一意孤行的建房,可能会影响到不动产的登记与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农村宅基地老房子翻建规定

法律分析:

农房翻建时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

1、办理翻建手续。

现在农村不论是房屋新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手续后才能建造房屋,私下建造或翻新房屋都是不合法的。

2、无重建记录。

农村房屋进行装修,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申请维修和再建设,若是房屋之前已经有翻建记录,一般都不会允许第二次翻建。

3、当地允许翻建。

允许在当地重建农村住房也是一个先决条件。

否则翻建的房屋就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并有被拆毁的危险。

4、重建符合政策规划。

获得批准程序后,施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翻建后,房屋不得超过当地建筑房屋的面积和高度标准,原有的宅基地位置不得更改。

5、申请人身份明确。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

农民只有使用它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分配给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

非本村的内部组织人员不享受重建房屋的机会。

6、房屋所有权明确。

在翻新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不得有任何争议,否则审批程序无法顺利完成。

7、未改变土地性质。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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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翻建宅基地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不能翻建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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