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本报讯(实习记者苏耿鑫记者李晖)日前,本报收到寄自南安市康美镇一位读者的来信,信中称有十多户业主购买了某承包商以新村住宅集资改造名义出售的房子,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变得遥遥无期。心里的担忧以及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使十多户业主身心疲惫。
为此,记者赶往实地进行采访调查,对以上情况进行查证。
该“集资安置房”位于南安市康美镇福岭工业区,一共三栋,其中一栋已租给某工厂,另一栋则全部被这十多户业主购买,还有一栋刚开始出售。
据了解,该“集资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当时由赤岭村村委会向康美镇政府提出申请,向本村群众征用所得,用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但在征得土地后,该村某村民在没有任何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进行承包开发。
南安市房产管理局房管处吕主任据此认为,这已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因为任何法人从事房地产开发都必须首先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相关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在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前提下才可进行动工开发,如果是对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售,还必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外,据介绍,该承包开发者现以个人名义进行出售,更是违反了房产管理法规,因为新村集资建房不得有买卖销售行为。
据购买此房的部分业主透露,该开发项目在动工开建之前,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的集资村民名单都是承包开发者的亲朋好友,然后在建设施工完成后以二手房的方式进行出售。
由于该承包开发村民违反了房产开发管理有关法规,难以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在其作为二手房进行交易时也自然无法为买房者过户产权证。
针对南安市这十多位业主的烦心事,接受记者采访的伟立律师事务所郭传挺律师和房产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士均表示提醒消费者,在买房时必须先审查出售房屋的开发者是否具有开发资质,是否取得某特定开发项目的开发权;如果是购买二手房,还必须审查售房者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合法证明,如果在达成买卖协议之后,卖方不愿意或无法提供产权过户手续,买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还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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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资房拆了有补偿么,安置房集资房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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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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