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控规编制并不直接等同于拆迁。
控规编制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它主要确定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控制指标和管理要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而拆迁则是指因城市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
具体来说:
控规编制是城市规划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土地的利用和规划,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控规编制内的房屋都会被拆迁。拆迁通常是在控规编制后,根据具体的城市建设需求和规划实施方案来确定的。
拆迁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依法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等。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控规编制与拆迁划等号。
综上所述,控规编制并不直接等同于拆迁,二者是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的不同阶段和环节。
不是的。
控规属于规划局作的关于该地块的详细的土地用途的规划。
而征收拆迁则是另外的法律程序。
征收拆迁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公告,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等繁杂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所以在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实施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片区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不是的。
控规属于规划局作的关于该地块的详细的土地用途的规划。
而征收拆迁则是另外的法律程序。
征收拆迁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公告,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等繁杂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法律分析:
控规属于规划局作的关于该地块的详细的土地用途的规划。
而征收拆迁则是另外的法律程序。
征收拆迁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公告,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等繁杂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所以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实施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片区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控规属于规划局作的关于该地块的详细的土地用途的规划。
而征收拆迁则是另外的法律程序。
征收拆迁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公告,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等繁杂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所以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实施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片区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不是的。
控规属于规划局作的关于该地块的详细的土地用途的规划。
而征收拆迁则是另外的法律程序。
征收拆迁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公告,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等繁杂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所以在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实施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片区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1、控规是打算拆迁么还是拆迁
2、控规与拆迁
3、控规还有拆迁的希望吗
4、规划控规意味着要拆迁么
5、控规之后就能拆吗
6、控规到拆要多久
7、控规有规划年限吗
8、什么是控规地块
9、控规范围内的房子会拆嘛
10、控规区是什么意思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控规是打算拆迁么,控规编制是要拆迁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控规是打算拆迁么,控规和拆迁关系是什么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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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