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历史违建拆迁补偿,深圳市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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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历史违建拆迁补偿,深圳市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

一、深圳市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

1、确认产权: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

2、依法拆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3、依法没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三)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

4、临时使用: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申请临时使用的办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违建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

法律分析:

(一)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

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二)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

为与前述一项制度构建相匹配,还应当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

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均存在这种操作路径。

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一方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诚信者、违法者得利的“冤大头”现象,另一方面也将潜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人考量税收之经济负担,抑制其建设热情,从而达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违建怎么办理

农村城市化之殇:

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及警示意义

四、农村城市化之殇: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及警示意义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另外《城市规划法》还规定: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措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五、深圳违建认定细则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另外《城市规划法》还规定: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措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六、历史遗留问题的违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一)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

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二)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

为与前述一项制度构建相匹配,还应当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

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均存在这种操作路径。

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一方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诚信者、违法者得利的“冤大头”现象,另一方面也将潜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人考量税收之经济负担,抑制其建设热情,从而达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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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深圳历史违建拆迁补偿,深圳违建认定细则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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