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一、作为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人大代表享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的权利。这表明,在特定场合,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发表意见是代表的一种权利。
此外,在民事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也隐含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为在协商和决策过程中,必然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二、作为义务
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发表意见为义务,但在某些情境下,发表意见可被视为一种隐含的义务。例如,在参与公共决策或公司治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司利益,相关参与者有责任积极发表意见,参与决策。此外,在专业人士的领域内,如医生、律师等,他们也有义务向客户或患者提供专业意见。
综上所述,发表意见在特定场合下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环境和实际情况。
法律分析:
“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一、“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二、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具体的制定部门和法律程序,可能是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只要不和上位法律抵触,并符合制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法律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工作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政法规,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必须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无权发布行政法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法律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工作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政法规,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必须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无权发布行政法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法律分析:
“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一、“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二、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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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拆迁赔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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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协议签字了反悔有效吗,国办意见的法律性质属于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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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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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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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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