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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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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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

由于有的被征收人不是特别熟悉法律知识,再加上个别征收方的各种套路,被征收人经常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后,才发现补偿非常少,甚至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被侵犯了。一般来说,只要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即使后期对补偿数额再不满意也很难再提高补偿了,维权难度很大。但也不是说只要签了协议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这时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懂得如何审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例如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没有征地批文、征收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对补偿协议效力的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

我们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补偿协议必须要有的条款是否全都列明了,如征收方和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房屋拆迁的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有哪些补偿、补偿的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只有将协议内容全部明确了方可签字,切记在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着急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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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模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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