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都不能侵害农民的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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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都不能侵害农民的承包权益,

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意见》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不断探索具体实现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不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都不能动摇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侵害农民承包权益。

这无疑是给农民在土地问题和土地政策方面一颗定心丸。

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

《意见》提出,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方面,《意见》明确指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等四方面措施。

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方面,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方面,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

在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方面,《意见》指出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此外,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

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

在切实做好“长久不变”基础工作方面,《意见》强调,要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充分维护农户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权分置”于2014年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首次提出,2016年《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特色镇发展论坛秘书长薛红星表示,从有关部门披露的信息来看,“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以来整体上有序推进,总体落实状况良好,不过仍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他举例说,比如个别地区存在发包方、其他经济组织违法调整承包地的行为;一些一般农户、新型经营主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弃耕、抛荒承包地现象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矛盾处理机制尚未得到有效健全。

在薛红星看来,当前应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落实长久不变,把握“完善、健全、放活”关键词,即完善土地经营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同时,还应该针对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研,积极应对,精准施策。让好政策激发乡村振兴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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