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在审理因违法强制拆迁“中华老字号”营业性房屋而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时,对于在强拆前未进行过合理评估,强拆中也未进行过证据保全的情形,要综合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体现出对“中华老字号”的特殊保护。
通常情况下,如果条件许可、措施可行,可以采取比照附近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重置价格)来确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
赔偿的总体标准问题:由于原告属于“中华老字号”企业,在确定赔偿数额和赔偿标准时要体现出对此类企业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在相关财产价格无法确定时,采取市场重置价格来进行赔偿相对可行。
关于房地产部分的赔偿问题:虽然国家赔偿法以实际损失赔偿为标准,但是由于被告的强拆行为造成了原告房产实际价值已经无法准确估算的现状,再考虑到原告老字号企业的身份和已经拆除房屋属于老字号原址店的情况,以附近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重置价格)来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就成为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案。
实物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对实物财产损失,包括库存物品(饮食材料)、饭店经营设备、动力电以及房屋装修损失等几项内容:
(1)库存物品(饮食材料)、饭店经营设备部分。由于拆迁原因,造成库存物品(饮食材料)变质损坏不能再使用的应属于可赔偿的损失,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若被告拆迁方没有相应的反证,应予以全额赔偿。饭店经营设备类物品,应该对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一定程度的折旧后给予原告赔偿。
(2)动力电和装修部分。考虑到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装修和动力电部分应该按一定比例折旧。
经营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部分损失赔偿问题:首先委托审计机构的审计原告年平均净利润、月支付工资、月应缴社会保险金、应缴养老保险滞纳金;因原告六个月后即新店另址开张,考虑到重新开张确实需要一定时期的试营业,在经营收益上可能不如拆迁前的正常经营,故应该多支付3个月的各类损失,按9个月给付利润损失,而对于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也应比照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给予9个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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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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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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