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很多地方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方案。其中存在不少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规定,比如有些地方将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就定为“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排除了很多应当受到安置的人口,比如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刘庄的刘女士,就因为外出打工未在刘庄村正常居住生活没有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就被排除在安置对象范围之外。
在2011年初,淮北市人民政府委托烈山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刘女士所在的古饶镇刘庄因经济开发区建设的需要,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刘女士是该村村民,于1969年12月出生于平山村××自然村,1993年出嫁至古饶镇况楼村陈路口庄,其离婚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长期外出打工。1996年刘庄生产队调整土地时,刘女士的承包地全部被收回。自1996年后,刘女士未在刘庄村正常居住生活,在该村无房产和土地。2012年12月,淮北市公安局经调查了解刘女士基本情况后,于2013年11月5日为刘女士补办了户籍。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烈山区政府受淮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对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工作。该区域的补偿标准和方案是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淮政办[2011]19号)及《附件》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被安置对象是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机关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因刘女士户籍于2013年11月5日才补办登记入户,在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刘某某还不属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在该村既无房产又无承包地,不能享受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刘女士最终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该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确实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重大权益的事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本人,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但其宗旨明确传递出,不能因为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没有“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附件》中,已将“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以及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而把合法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属同等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刘女士应当享受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公平平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拆迁补偿方案如果不符合该项原则,那么这个政策和方案就不合法,应当修改或撤销。通过上述案例,广大的被拆迁人应当更加有信心对不公平的拆迁补偿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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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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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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