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征地拆迁中,是否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主要取决于采取不同的战略战术。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方,被拆迁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正是“一招不慎,满盘皆输”。那么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常见的错误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一下。
几百年以来,窦娥冤的故事在中国民间广为流传,几乎是妇孺皆知,这也使得“民不与官斗”这种说法在中国社会广为流传并深深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群众的行为。事实上,这种说法在古代中国封建社会中是成立的。因为在封建社会,由于为官者掌握了国家权力,并且以皇权的名义控制着国家经济权力和社会财富,再加上缺乏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致使他们的权力无法受到约束。结果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政治的腐败,身为百姓父母的为官者往往视民如草芥,肆意欺压剥削。一旦发生官民矛盾时,老百姓常常要面对官官相护的局面,正所谓“胳臂拧不过大腿”。更可悲的是,即使诉诸公堂,老百姓也往往会不得不面对“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实。
在经历无数惨痛的教训中,古代的老百姓逐渐总结出了一种处世哲学,那就是“民不与官斗”,这也成为封建社会中官民关系的真实写照。
那么在目前的中国法制环境下,这种说法还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历程如果从清末预备立宪算起已经经历了近百年,新中国建立后也一直在推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今时不同往日,面对征收补偿不合理,要转变思想,将“民不与官斗”变为“民不得不与官斗”。
“信访不信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怪象”,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各种上访已成为各级政府谈虎色变之事。那么在遇见拆迁维权的时候,选择信访维权究竟有没有效果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探讨设立这种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目的。
我国信访制度是通过1982年2月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后走上正规道路,其主要目的是接收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等。《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此条也可以看出,信访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救济补充制度,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一样,它应当是司法救助无门的情况下的救济补充措施。
而目前,很多被拆迁户在没有求助于司法程序就直接选择信访。而中央对于这样的上访者处理方式一般都是将上访者被送回原籍由当地政府解决,所以在浩如烟海的进京上访者中,大量访民的利益诉求在中央是得不到解决、也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所以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有关系、有门路,就不难解决问题。但是在拆迁中,通过关系寻求解决问题的人往往会将自己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当寻求的“关系”是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家人或亲戚时,拆迁方反而将这些家人和亲戚分配政治任务,要求带头拆迁,结果反而是家人和亲戚迫做家里人的思想工作。
当寻求的“关系”是熟人或朋友时,这种“关系”既欠了人情花了钱,当补偿结果达不到预期时,自己还往往碍于熟人或朋友“努力”的情面,在其劝说下签订了协议。
当寻求的“关系”是“拆托”时,后果很大可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的“拆托”解决问题的办法大部分是虚报材料,冒名顶替,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等等方式,而这些事项很容易被调查出来。到时候追查起来,不但这些原本应该你得的补偿,会作为不法收入要退出来,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协商不成,开发商已经着手开始建设的时候,一些被拆迁户便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签字采取拖延战术就可以阻碍开发商的工程建设,最后肯定会逼征收方妥协。
那么情况是否会和被拆迁户所料想的一样呢?答案当然不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迟迟不签字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采取拖延战术是绝对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确实补偿不合理,那么早日诉诸法院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盲目相信“人多力量大”的信条,团结几十甚至上百名被拆迁户一起围聚到政府行政机关门前喊口号,试图引起更多关注,迫使政府正视自己的诉求。他们认为这种方法可以增加曝光度,可以给予政府足够的压力,只要坚持不解最终必然会是拆迁方妥协。
殊不知,这种拉横幅示威的行为可正中拆迁方的下怀。因为此举正给了他们打压你的好借口,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集会游行示威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获得许可,对于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更为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至关重要,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从而给拆迁方留下趁虚而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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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不合理打官司能赢吗,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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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