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谢邀。
第一个问题。两税法的核心已经是以土地资产征税,因此从税收上不需要抑制土地兼并。原本的抑制被放开,然后自然会恢复到正常兼并。应该说,两税法让土地兼并需求得到满足。
宋朝的皇帝怎么讲呢。得位不正。为了维护权位,赵家收买了那些个读书人。而耕读传家其实是古代大多书香门第官宦世家的正常传承方式。这种情况下,怎么会抑制兼并?
同时,宋朝商业发达,相比其他朝代,抑制土地兼并的经济压力并不大
法律主观:
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
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史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向学生讲清楚。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土地兼并现象的呢?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
这种经济形态的特点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的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它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
这种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和允许自由买卖。
由于自然经济的实质就是农业经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必然维护其统治的经济基础,必然维护农业经济,因而提出了“以农业为根本”的思想,作为主要的经济指导思想,这种经济指导思想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重农抑商”行为。
重视农业的发展,本身无可厚非,相反,它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封建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抑制商业却严重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在这种经济政策下,原本成为社会经济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商业成为“末业”、成为被人瞧不起的下等职业,经营商业都被认为是“操手游食之徒”,封建统治者向其征收重税,迫使他们从事“本业”。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封建社会个人财富的象征,官僚、地主甚至包括经营有方、略有盈余而致富的个别农民,都把土地作为唯一的投资对象,纷纷买田置地。
于是乎,越有钱者,土地占有量就越大;
土地占有量越大,收取的地租就越多;
收取的地租越多,个人的财富就越多。
所有获得的财富除一部分用于消费外,其余部分就再用来买田置地,以维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如此循环,造成了土地兼并现象愈演愈烈,最终是大地主、大官僚广置美宅良田,而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却无“立锥之地”,社会财富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
第二、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封建国家、地主、农民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只有弄清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分析为什么“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封建国家、地主、农民三者之间是一种三角关系。
在这种三角关系中,他们相互之间既存在着统一性,也存在着对抗性。
封建国家与农民之间:
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民的赋税,因而国家掌握的土地越多,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就有保障,那么国家所能控制的户口就越多,政府的赋税就越高。
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言:
皇权“具有保护小农不受其它阶级侵犯”的作用,封建国家成为农民的保护者。
这是它们之间统一性的一面。
国家与地主之间:
作为封建剥削者,他们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而统治集团本身就是由地主阶级组成的,这是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一面。
地主与农民之间:
也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
因为农民少地或无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因而地主和农民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由于剥削阶级的本性,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日趋加重,农民和封建国家、农民和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对抗性的一面。
这种对抗性的一面表现在形式上是地主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国家对农民征收过重的赋税,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
而随着地主土地的日益增多,其势力日益增强,必然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政权的稳定。
另外,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因而封建国家总是通过国家机器力图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以限制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和保证国家机关的财政收入。
这是地主和封建国家之间相对抗的一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封建国家、地主、农民,决定这三者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
封建国家力图掌握更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以获取财政收入,而地主总是想尽办法尽可能多的占有大量土地以聚敛财富,农民则依靠租种国家和地主的土地以维持生存。
在这三者之间,唯一能调节其关系的因素就是中央政权。
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政治清明,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较多,控制的户口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相对较轻。
而慑于国家政权的强大,地主兼并土地有所收敛,即便有,也是悄悄地、小规模地进行,广大的农民也相对的可以安居乐业。
强大的中央政权对小农的保护作用得以有效体现。
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随着政治腐败的日益加剧,中央政权日益遭到削弱,再加上封建国家对小农的保护毕竟是有一定限度的,地主、官僚便纷纷公开地、大规模的进行土地兼并,致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增多,导致国家所控农民数量的减少,国家赋税也就相应减少;
那么为了维持庞大的财政支出,封建国家必然加重对所控制的有限农户的剥削,甚至超过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使这些农户不堪重负,最终将自己的土地出让给地主而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以躲避封建国家的苛重赋税,这样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愈发炽烈。
随着农民与国家、地主之间矛盾的日趋加剧,导致农民起义,最终腐朽的旧王朝灭亡,同时沉重的打击了地主阶级及土地兼并现象;
随着新王朝的建立,农民、地主、国家之间又在演绎着上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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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古代社会,耕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防止土地兼并实际是防止生产资料过度集中。
现代社会,耕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地位大大下降,没有耕地的人被工业服务业吸纳,不需要抑制土地兼并。
相反国家鼓励土地集中经营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农业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法律主观:
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
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史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向学生讲清楚。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土地兼并现象的呢?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
这种经济形态的特点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的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它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
这种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和允许自由买卖。
由于自然经济的实质就是农业经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必然维护其统治的经济基础,必然维护农业经济,因而提出了“以农业为根本”的思想,作为主要的经济指导思想,这种经济指导思想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重农抑商”行为。
重视农业的发展,本身无可厚非,相反,它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封建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抑制商业却严重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在这种经济政策下,原本成为社会经济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商业成为“末业”、成为被人瞧不起的下等职业,经营商业都被认为是“操手游食之徒”,封建统治者向其征收重税,迫使他们从事“本业”。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封建社会个人财富的象征,官僚、地主甚至包括经营有方、略有盈余而致富的个别农民,都把土地作为唯一的投资对象,纷纷买田置地。
于是乎,越有钱者,土地占有量就越大;
土地占有量越大,收取的地租就越多;
收取的地租越多,个人的财富就越多。
所有获得的财富除一部分用于消费外,其余部分就再用来买田置地,以维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如此循环,造成了土地兼并现象愈演愈烈,最终是大地主、大官僚广置美宅良田,而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却无“立锥之地”,社会财富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
第二、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封建国家、地主、农民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只有弄清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分析为什么“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封建国家、地主、农民三者之间是一种三角关系。
在这种三角关系中,他们相互之间既存在着统一性,也存在着对抗性。
封建国家与农民之间:
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民的赋税,因而国家掌握的土地越多,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就有保障,那么国家所能控制的户口就越多,政府的赋税就越高。
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言:
皇权“具有保护小农不受其它阶级侵犯”的作用,封建国家成为农民的保护者。
这是它们之间统一性的一面。
国家与地主之间:
作为封建剥削者,他们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而统治集团本身就是由地主阶级组成的,这是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一面。
地主与农民之间:
也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
因为农民少地或无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因而地主和农民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由于剥削阶级的本性,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日趋加重,农民和封建国家、农民和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对抗性的一面。
这种对抗性的一面表现在形式上是地主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国家对农民征收过重的赋税,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
而随着地主土地的日益增多,其势力日益增强,必然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政权的稳定。
另外,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因而封建国家总是通过国家机器力图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以限制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和保证国家机关的财政收入。
这是地主和封建国家之间相对抗的一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封建国家、地主、农民,决定这三者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
封建国家力图掌握更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以获取财政收入,而地主总是想尽办法尽可能多的占有大量土地以聚敛财富,农民则依靠租种国家和地主的土地以维持生存。
在这三者之间,唯一能调节其关系的因素就是中央政权。
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政治清明,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较多,控制的户口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相对较轻。
而慑于国家政权的强大,地主兼并土地有所收敛,即便有,也是悄悄地、小规模地进行,广大的农民也相对的可以安居乐业。
强大的中央政权对小农的保护作用得以有效体现。
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随着政治腐败的日益加剧,中央政权日益遭到削弱,再加上封建国家对小农的保护毕竟是有一定限度的,地主、官僚便纷纷公开地、大规模的进行土地兼并,致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增多,导致国家所控农民数量的减少,国家赋税也就相应减少;
那么为了维持庞大的财政支出,封建国家必然加重对所控制的有限农户的剥削,甚至超过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使这些农户不堪重负,最终将自己的土地出让给地主而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以躲避封建国家的苛重赋税,这样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愈发炽烈。
随着农民与国家、地主之间矛盾的日趋加剧,导致农民起义,最终腐朽的旧王朝灭亡,同时沉重的打击了地主阶级及土地兼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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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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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土地兼并现象的呢?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
这种经济形态的特点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的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它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
这种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和允许自由买卖。
由于自然经济的实质就是农业经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必然维护其统治的经济基础,必然维护农业经济,因而提出了“以农业为根本”的思想,作为主要的经济指导思想,这种经济指导思想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重农抑商”行为。
重视农业的发展,本身无可厚非,相反,它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封建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抑制商业却严重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在这种经济政策下,原本成为社会经济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商业成为“末业”、成为被人瞧不起的下等职业,经营商业都被认为是“操手游食之徒”,封建统治者向其征收重税,迫使他们从事“本业”。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封建社会个人财富的象征,官僚、地主甚至包括经营有方、略有盈余而致富的个别农民,都把土地作为唯一的投资对象,纷纷买田置地。
于是乎,越有钱者,土地占有量就越大;
土地占有量越大,收取的地租就越多;
收取的地租越多,个人的财富就越多。
所有获得的财富除一部分用于消费外,其余部分就再用来买田置地,以维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如此循环,造成了土地兼并现象愈演愈烈,最终是大地主、大官僚广置美宅良田,而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却无“立锥之地”,社会财富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
第二、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封建国家、地主、农民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只有弄清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分析为什么“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封建国家、地主、农民三者之间是一种三角关系。
在这种三角关系中,他们相互之间既存在着统一性,也存在着对抗性。
封建国家与农民之间:
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民的赋税,因而国家掌握的土地越多,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就有保障,那么国家所能控制的户口就越多,政府的赋税就越高。
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言:
皇权“具有保护小农不受其它阶级侵犯”的作用,封建国家成为农民的保护者。
这是它们之间统一性的一面。
国家与地主之间:
作为封建剥削者,他们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而统治集团本身就是由地主阶级组成的,这是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一面。
地主与农民之间:
也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
因为农民少地或无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因而地主和农民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由于剥削阶级的本性,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日趋加重,农民和封建国家、农民和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对抗性的一面。
这种对抗性的一面表现在形式上是地主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国家对农民征收过重的赋税,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
而随着地主土地的日益增多,其势力日益增强,必然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政权的稳定。
另外,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因而封建国家总是通过国家机器力图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以限制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和保证国家机关的财政收入。
这是地主和封建国家之间相对抗的一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封建国家、地主、农民,决定这三者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
封建国家力图掌握更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以获取财政收入,而地主总是想尽办法尽可能多的占有大量土地以聚敛财富,农民则依靠租种国家和地主的土地以维持生存。
在这三者之间,唯一能调节其关系的因素就是中央政权。
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政治清明,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较多,控制的户口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相对较轻。
而慑于国家政权的强大,地主兼并土地有所收敛,即便有,也是悄悄地、小规模地进行,广大的农民也相对的可以安居乐业。
强大的中央政权对小农的保护作用得以有效体现。
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随着政治腐败的日益加剧,中央政权日益遭到削弱,再加上封建国家对小农的保护毕竟是有一定限度的,地主、官僚便纷纷公开地、大规模的进行土地兼并,致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增多,导致国家所控农民数量的减少,国家赋税也就相应减少;
那么为了维持庞大的财政支出,封建国家必然加重对所控制的有限农户的剥削,甚至超过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使这些农户不堪重负,最终将自己的土地出让给地主而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以躲避封建国家的苛重赋税,这样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愈发炽烈。
随着农民与国家、地主之间矛盾的日趋加剧,导致农民起义,最终腐朽的旧王朝灭亡,同时沉重的打击了地主阶级及土地兼并现象;
随着新王朝的建立,农民、地主、国家之间又在演绎着上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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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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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土地兼并现象的呢?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
这种经济形态的特点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的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它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
这种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和允许自由买卖。
由于自然经济的实质就是农业经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必然维护其统治的经济基础,必然维护农业经济,因而提出了“以农业为根本”的思想,作为主要的经济指导思想,这种经济指导思想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重农抑商”行为。
重视农业的发展,本身无可厚非,相反,它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封建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抑制商业却严重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在这种经济政策下,原本成为社会经济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商业成为“末业”、成为被人瞧不起的下等职业,经营商业都被认为是“操手游食之徒”,封建统治者向其征收重税,迫使他们从事“本业”。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封建社会个人财富的象征,官僚、地主甚至包括经营有方、略有盈余而致富的个别农民,都把土地作为唯一的投资对象,纷纷买田置地。
于是乎,越有钱者,土地占有量就越大;
土地占有量越大,收取的地租就越多;
收取的地租越多,个人的财富就越多。
所有获得的财富除一部分用于消费外,其余部分就再用来买田置地,以维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如此循环,造成了土地兼并现象愈演愈烈,最终是大地主、大官僚广置美宅良田,而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却无“立锥之地”,社会财富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
第二、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封建国家、地主、农民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只有弄清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分析为什么“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封建国家、地主、农民三者之间是一种三角关系。
在这种三角关系中,他们相互之间既存在着统一性,也存在着对抗性。
封建国家与农民之间:
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民的赋税,因而国家掌握的土地越多,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就有保障,那么国家所能控制的户口就越多,政府的赋税就越高。
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言:
皇权“具有保护小农不受其它阶级侵犯”的作用,封建国家成为农民的保护者。
这是它们之间统一性的一面。
国家与地主之间:
作为封建剥削者,他们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而统治集团本身就是由地主阶级组成的,这是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一面。
地主与农民之间:
也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
因为农民少地或无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因而地主和农民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由于剥削阶级的本性,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日趋加重,农民和封建国家、农民和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对抗性的一面。
这种对抗性的一面表现在形式上是地主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国家对农民征收过重的赋税,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
而随着地主土地的日益增多,其势力日益增强,必然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政权的稳定。
另外,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因而封建国家总是通过国家机器力图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以限制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和保证国家机关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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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国家力图掌握更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以获取财政收入,而地主总是想尽办法尽可能多的占有大量土地以聚敛财富,农民则依靠租种国家和地主的土地以维持生存。
在这三者之间,唯一能调节其关系的因素就是中央政权。
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政治清明,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较多,控制的户口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相对较轻。
而慑于国家政权的强大,地主兼并土地有所收敛,即便有,也是悄悄地、小规模地进行,广大的农民也相对的可以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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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随着政治腐败的日益加剧,中央政权日益遭到削弱,再加上封建国家对小农的保护毕竟是有一定限度的,地主、官僚便纷纷公开地、大规模的进行土地兼并,致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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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了维持庞大的财政支出,封建国家必然加重对所控制的有限农户的剥削,甚至超过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使这些农户不堪重负,最终将自己的土地出让给地主而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以躲避封建国家的苛重赋税,这样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愈发炽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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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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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宋朝拆迁补偿,两税法为什么会加剧土地兼并?宋朝为什么不抑制土地兼并?”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宋朝拆迁补偿,土地兼并能否根本解决
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