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城镇拆迁补偿办法,20240930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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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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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棚户区改造 城中村改造

督导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擅长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多个重大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能够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

北京潞城镇拆迁补偿办法,20240930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

一、20240930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

20240930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

二、行政协议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法系列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协议的一方须是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组织,否则不属于行政协议纠纷

01:

案件信息

案号:

(2021)京行终4162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02:

裁判要旨

案涉协议的当事人为某某公司与原告,区政府不是法定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体,也不是涉案协议的当事方,当事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03: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某某集团发放京建通拆许字[2016]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涉案房屋位于涉案项目范围内。

2016年9月16日,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与某某集团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北投集团为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B、C、D区实施主体,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方案》等文件,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与某某集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同日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根据上述协议选择了回迁安置房。

2016年9月27日,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与某某集团签订了《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约定根据《补偿方案》等文件,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与某某集团就安置房购买及临时周转事宜达成协议。

后因家庭内部发生纠纷,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回迁安置房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孙各庄一期地块X号楼X单元X层X号及X号的周转补助费归上诉人所有。

04: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05:

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

原告既然依据协议起诉,就需要审查协议的性质,进而确定被告、案由。

在案涉协议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所订立,从主体上就可以确认不属于行政协议。

既然主体是企业,可以按照民事合同纠纷起诉,避免在诉讼主体审查上即败诉,未进入实体审查。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三、行政协议一方须是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组织,否则不属于行政协议纠纷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协议通过双方协商订立,

请求判决订立不予支持

壹:

案件信息

案号:

(2021)京03行终1158号

贰:

裁判要旨

当事人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与其签订承包地征收补偿协议,但行政协议的形成系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

当事人请求法院直接判令镇政府与其签订协议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叁: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村村民,上诉人家庭在×××村有1.5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地。

2019年3月左右,因修燃气管道征地,被上诉人与×××村涉及征地村民签订《承包地征收补偿协议》,在签订协议时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承包地征收补偿协议》,而是将征占上诉人的0.5亩土地与上诉人的亲戚侯某某签订了协议,导致上诉人未享受任何征地补偿。

上诉人多次找被告要求重新签订《承包地征收补偿协议》,但被上诉人均推脱拒绝重新签订,亦拒不支付上诉人任何征地补偿。

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附:

一审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

伍:

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

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既有作为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性”,又有公私合意产物“合同性”①。

因此,行政协议具有意思自治的性质,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能通过法院的判决进行强制缔约。

本案当事人的诉请方向存在误差,应选择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由较为稳妥。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4页。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四、行政协议通过双方协商订立,请求判决订立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什么决定

行政法系列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协议的一方须是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组织,否则不属于行政协议纠纷

01:

案件信息

案号:

(2021)京行终4162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02:

裁判要旨

案涉协议的当事人为某某公司与原告,区政府不是法定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体,也不是涉案协议的当事方,当事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03: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某某集团发放京建通拆许字[2016]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涉案房屋位于涉案项目范围内。

2016年9月16日,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与某某集团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北投集团为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B、C、D区实施主体,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方案》等文件,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与某某集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同日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根据上述协议选择了回迁安置房。

2016年9月27日,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与某某集团签订了《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约定根据《补偿方案》等文件,上诉人田某之母刘某芳与某某集团就安置房购买及临时周转事宜达成协议。

后因家庭内部发生纠纷,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回迁安置房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孙各庄一期地块X号楼X单元X层X号及X号的周转补助费归上诉人所有。

04: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05:

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

原告既然依据协议起诉,就需要审查协议的性质,进而确定被告、案由。

在案涉协议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所订立,从主体上就可以确认不属于行政协议。

既然主体是企业,可以按照民事合同纠纷起诉,避免在诉讼主体审查上即败诉,未进入实体审查。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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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潞城镇拆迁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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