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拆迁官方信息来源,好消息!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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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拆迁官方信息来源,好消息!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年底

一、好消息!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年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6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2月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10日

二、2022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法律知识

1、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2、2022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来纳税,个人核定税率在1%左右,然后再次减半,个税也就是0.5%。

3、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以重庆地区为例子:

1、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率2.5%左右,可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年限额500万以内)2、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综合税率1.8%左右,可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年限额500万以内3、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返税政策(增值税返地方留存部分的30%~60%,企业所得税返地方留存部分的30%~60%,增值税地方留存为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为40%)4、西部大开发政策(针对建筑、煤炭等行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15%进行申报,并享受返税政策)什么是税收洼地:

税收洼地,简单的说,就是相对于正常情况,税收政策更为优惠、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税收成本相对较小的地方或者是领域。

国家给某个地方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使这个地方的税收成本更低,从而吸引企业进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由于这个地方的企业税收成本要比其他正常地方税收成本要低,所以就称之为“税收洼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四、税收洼地优惠政策2022年

小规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小规模公司应该报那些税一、报税是按税务要求,采用按月或按季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可漏报。

即便无业务发生,也要零申报,但零申报好不要超过6个月。

二、一般情况下小规模公司涉及的税种有: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等。

常用的会有:

1、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3%缴纳,计算时应纳增值税额=实际收入/(1+3%)*3%;

根据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申报期限,可根据你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情况,结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条件,自行选择按月还是按季,如果每月销售收入均在10万元左右,季度销售合计超过30万元,应该选择按月申报,这样有机会获取某一个月或三个月的减免增值税;

如果每月销售额发生不均衡,差异幅度较大,季度销售合计不超过30万元,应该选择按季申报;

如果你公司销售额无论是月销还是季销都超过了免征条件或是都在免征条件之内,建议选择按季报,这样会减少申报工作量。

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城建税:

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

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以上2-4项税种:

若增值税免征,该税种也会随之免征,若享受不到免征,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可以减征50%)5、印花税: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

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按月申报。

(印花税:

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可以减征50%)6、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根据新政策:

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计算对应税率就是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计算对应税率就是10%。

需要分段计算。

超过300万元的对应所得税率是25%,统一按季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7、个人所得税:

(收入-政策规定标准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项)*对应税率税率,主要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

对个人综合所得执行的是按月累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多退少补。

8、房产税:

自有房产:

应纳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承租房产:

应纳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具体缴纳期限: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要由所在地确定。

小规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五、小规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小规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小规模公司应该报那些税一、报税是按税务要求,采用按月或按季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可漏报。

即便无业务发生,也要零申报,但零申报好不要超过6个月。

二、一般情况下小规模公司涉及的税种有: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等。

常用的会有:

1、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3%缴纳,计算时应纳增值税额=实际收入/(1+3%)*3%;

根据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申报期限,可根据你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情况,结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条件,自行选择按月还是按季,如果每月销售收入均在10万元左右,季度销售合计超过30万元,应该选择按月申报,这样有机会获取某一个月或三个月的减免增值税;

如果每月销售额发生不均衡,差异幅度较大,季度销售合计不超过30万元,应该选择按季申报;

如果你公司销售额无论是月销还是季销都超过了免征条件或是都在免征条件之内,建议选择按季报,这样会减少申报工作量。

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城建税:

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

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以上2-4项税种:

若增值税免征,该税种也会随之免征,若享受不到免征,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可以减征50%)5、印花税: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

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按月申报。

(印花税:

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可以减征50%)6、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根据新政策:

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计算对应税率就是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计算对应税率就是10%。

需要分段计算。

超过300万元的对应所得税率是25%,统一按季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7、个人所得税:

(收入-政策规定标准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项)*对应税率税率,主要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

对个人综合所得执行的是按月累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多退少补。

8、房产税:

自有房产:

应纳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承租房产:

应纳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具体缴纳期限: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要由所在地确定。

小规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六、税收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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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年 拆迁官方信息来源,小规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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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0日
安置房拆迁公摊面积,2026年从评估程序查起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10日
违法强拆维权,2026年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25年09月10日
自管公房拆迁,房改未办结的房屋补偿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25年09月10日
拆迁面积认定,2026年先申请复核评估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10日
过渡费停发,北京这类拆迁纠纷的救济路子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25年09月10日
环保关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举证方式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09月10日
拆迁评估价低于市场价,2026年先调报告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10日
环保关停拆迁补偿,2026年先查土地性质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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