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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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霞律师

翁碧霞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如何有效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应当先看拆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定要仔细审查拆迁协议,遭遇非法的强拆时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强拆是指开发商或拆迁公司与业主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经过一定法律程序由法院组织的强制拆迁行为。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拆迁户如何维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合适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虽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拆或者不拆被拆迁人已经说了不算,但对于怎么补偿安置,法律还是赋予被拆迁人发言权的。

既在当地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后,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广泛粘贴,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如果被拆迁人提出意见,当地还必须就收集意见的情况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如果有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当地还必须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由此我们建议,被拆迁人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果当地没有主动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权向拆迁工作人员索要;

2.如果发现有张贴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一定要发动大家积极提出意见,甚至可以联合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签名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3.主动要求公开公示收集到的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并要求说明未修改的原因;

4.如果当地拒不履行以上义务,或者方案里有明显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内容,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补偿方案进行司法审查。

拆迁补偿方案主要是围绕某一处拆迁之后,对被拆迁人作出相应补偿、安置的一种方案。

当然,就算是制定出来了方案,也还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论证,同时还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

不可能说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那么就一锤定音,绝对是按照方案中的内容执行,毕竟制定的方案内容也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

一、通常拆迁补偿方案由谁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拆迁人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需要进行民意调查,论证,听证会等程序,在制定出内容后还会公布收集意见,在实施后还可以通过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保障征地拆迁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征地拆迁中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对于每个拆迁户来说,征收拆迁既是福又是祸。

福在于有望改善现有的居住条件与水平,还能拿到一笔补偿金。

而祸在于所得的补偿可能难以称心如意,继而难以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时间越久变更有可能产生变故。

在征收拆迁的不同阶段,拆迁户应当如何进行取舍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分析利弊:

这个月签字有奖励,再不签就没了。

类似的这些话术我们在拆迁过程的前期中经常会听到。

拆迁方往往为了促使拆迁户早日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设置限期签约奖励,而这奖励大多以少量的货币补偿为主。

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签约奖励对于房屋和土地的总体补偿款来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所以,当整体补偿相对合适的时候,拆迁户可以选择尽快签约从而获得更高的奖励金,对拆迁户来说是有利的,那么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如果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本身不合理,并且整体补偿款过低,在这种状况下,为了奖励金而签约,就会因小失大,失去争取合法补偿的重大维权基础。

我们要明确的认识到,征收拆迁类案件维权中,对维权结果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两大因素:

一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签署,二是房屋是否还存在。

因此,我们要不要签字,签字的时间是早还是晚,关键在于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在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更有利于启动后期的法律维权。

在征收拆迁的后期,拆迁方的态度大多会从拆迁初期的利诱逐渐转变为威胁施压,从而使拆迁户陷入两难境地。

拆迁户不同意签署拆迁协议,而拆迁方天天上门威胁利诱,房子没有被强拆,但是却面临精神压迫,拆迁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还有可能面临威胁,此时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拆迁户此时应该做的,便是随时关注拆迁方的动向,避免发生正面冲突激化矛盾。

在面临暴力违法犯罪等情况时,一定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案。

这个时候,如果一味的躲避和忍让,只会丢掉最后的退路。

你的步步退让,只会换来拆迁方的步步紧逼。

该拿起法律武器时就要勇于拿起,不要担心法律无法保护你。

法律是老百姓最有力的武器,是拆迁户在困境中的指路灯。

五、拆迁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每个拆迁户来说,征收拆迁既是福又是祸。

福在于有望改善现有的居住条件与水平,还能拿到一笔补偿金。

而祸在于所得的补偿可能难以称心如意,继而难以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时间越久变更有可能产生变故。

在征收拆迁的不同阶段,拆迁户应当如何进行取舍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分析利弊:

这个月签字有奖励,再不签就没了。

类似的这些话术我们在拆迁过程的前期中经常会听到。

拆迁方往往为了促使拆迁户早日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设置限期签约奖励,而这奖励大多以少量的货币补偿为主。

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签约奖励对于房屋和土地的总体补偿款来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所以,当整体补偿相对合适的时候,拆迁户可以选择尽快签约从而获得更高的奖励金,对拆迁户来说是有利的,那么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如果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本身不合理,并且整体补偿款过低,在这种状况下,为了奖励金而签约,就会因小失大,失去争取合法补偿的重大维权基础。

我们要明确的认识到,征收拆迁类案件维权中,对维权结果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两大因素:

一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签署,二是房屋是否还存在。

因此,我们要不要签字,签字的时间是早还是晚,关键在于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在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更有利于启动后期的法律维权。

在征收拆迁的后期,拆迁方的态度大多会从拆迁初期的利诱逐渐转变为威胁施压,从而使拆迁户陷入两难境地。

拆迁户不同意签署拆迁协议,而拆迁方天天上门威胁利诱,房子没有被强拆,但是却面临精神压迫,拆迁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还有可能面临威胁,此时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拆迁户此时应该做的,便是随时关注拆迁方的动向,避免发生正面冲突激化矛盾。

在面临暴力违法犯罪等情况时,一定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案。

这个时候,如果一味的躲避和忍让,只会丢掉最后的退路。

你的步步退让,只会换来拆迁方的步步紧逼。

该拿起法律武器时就要勇于拿起,不要担心法律无法保护你。

法律是老百姓最有力的武器,是拆迁户在困境中的指路灯。

六、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合适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虽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拆或者不拆被拆迁人已经说了不算,但对于怎么补偿安置,法律还是赋予被拆迁人发言权的。

既在当地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后,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广泛粘贴,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如果被拆迁人提出意见,当地还必须就收集意见的情况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如果有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当地还必须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由此我们建议,被拆迁人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果当地没有主动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权向拆迁工作人员索要;

2.如果发现有张贴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一定要发动大家积极提出意见,甚至可以联合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签名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3.主动要求公开公示收集到的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并要求说明未修改的原因;

4.如果当地拒不履行以上义务,或者方案里有明显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内容,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补偿方案进行司法审查。

拆迁补偿方案主要是围绕某一处拆迁之后,对被拆迁人作出相应补偿、安置的一种方案。

当然,就算是制定出来了方案,也还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论证,同时还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

不可能说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那么就一锤定音,绝对是按照方案中的内容执行,毕竟制定的方案内容也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

一、通常拆迁补偿方案由谁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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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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