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应保留的理由是什么?,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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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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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 婚姻家事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代理征地拆迁、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劳动仲裁、刑事案件。

强制拆迁应保留的理由是什么?,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一、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依据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了拆迁的程序、条件、补偿等内容,是实施强制拆迁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补偿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在实施强制拆迁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已经得到合理的补偿。补偿应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拆迁程序

强制拆迁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在拆迁前,应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拆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人员安置

强制拆迁往往涉及到人员的安置问题。在实施拆迁前,应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确保被征收人有合适的住所和生活保障。安置方案应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合理的安置选项。

五、社会稳定因素

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实施拆迁前,应充分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加强与被征收人的沟通和协商,尽可能化解矛盾,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实施强制拆迁应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补偿问题、拆迁程序、人员安置和社会稳定因素等多个方面,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强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专门的机构单位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进行合法的拆除,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政府对拆迁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1、政府对拆迁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是违法建筑,那么直接走拆违流程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征地拆迁活动,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强拆,需要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如果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则具体的强制执行工作可以由法院来执行,也可以由政府来执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有什么差别?1、拆迁主体不同:

顾名思义,商业拆迁其主体应该是商业人员,在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开发商、企业家群体上。

而政府拆迁,是由地方政府主导,依据地方政策进行;

2、拆迁目的不同:

商业拆迁是盈利性开发,是一种有偿平等交易,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而政府拆迁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非营利性,需要给被征收人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拆迁补偿;

3、拆迁范围不同:

商业拆迁很多是针对一户或是几户的房屋的征收拆迁,特定性比较强。

而政府征收拆迁一般都是一个村或是一个区域,涉及范围比较广,且除了包含国有土地上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还包含集体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

其被拆迁的人数和范围都要比商业拆迁宽很多;

4、拆迁意愿不同:

商业拆迁是居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在平等地位上的协商谈判,在一致意见下达成的民商事合同。

其特点是双方自愿、有偿,交易价格可以不是市场价格。

而政府拆迁是行政征收方与被拆迁人签订行政合同。

虽然也要遵循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但大部分被拆迁人并不会自愿被拆,由此而引发了很多征收拆迁矛盾,被征收人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害。

还有一点是:

政府拆迁,法律规定要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足额补偿,但事实上政府拆迁给予的拆迁补偿普遍偏低。

从这个角度来比,商业拆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获利更多;

5、救济方式不同:

商业拆迁签订的是民商事合同。

所以,在商业拆迁中引发的纠纷,可进行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解决。

而政府拆迁是行政合同,救济手段是复议,或提行政诉讼等。

二者依据的法律和行为手段都有所不同,被拆迁人要有所区分。

四、政府对拆迁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5)只有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并发出强制拆迁的命令与公告。

具体事宜,可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五、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注意的问题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5)只有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并发出强制拆迁的命令与公告。

具体事宜,可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六、在实施强制拆迁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强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专门的机构单位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进行合法的拆除,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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