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法律救济途径,拆迁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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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征拆法律救济途径,拆迁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

一、拆迁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

拆迁纠纷的解决和救济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一、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拆迁纠纷。这是最直接且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二、调解解决

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调解可以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进行,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拆迁纠纷。

三、行政裁决或行政强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构还可以提请公安部门或法院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四、仲裁解决

拆迁纠纷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诉讼解决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解决拆迁纠纷。诉讼是解决拆迁纠纷的最终途径,具有法律强制力。

综上所述,拆迁纠纷的解决和救济渠道包括协商、调解、行政裁决或行政强制、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二、如何对拆迁补偿纠纷解决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出现房屋拆迁纠纷时,可以采用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也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还可以采用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一种方式是补偿协调裁决,由人民政府出面协调。

一、遭遇强拆如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三、拆迁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法律分析: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行政裁决。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3、进行强制拆迁。

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解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拆迁纠纷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理由大致也是两点:

1,05年司法解释虽然颁布在后,但并没有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

2,05年司法解释作为后法并不足以导致96年司法解释全部失效,两个司法解释内容有重大出入;

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的,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但是05年司法解释并没有就此种情况作出规定。

因此96年司法解释依然部分有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房屋拆迁纠纷现状,并借助法理分析判断。

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旧部分有效,理由如下:

无证据证明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

应当认为,1996年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是基于当时有效实施的有关拆迁的全部法律法规,为此,才能确保该解释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当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统一;

而绝不可能只是针对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当然,认为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而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1年已修订,所以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不存在了,应自然失效,就更没有道理。

一是因为96年司法解释的内容丰富,其本身和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一些不相冲突的规定,因此,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可顺延至2001年之后。

二是因为即使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也不能据此就认为一旦《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96年司法解释就不复有效。

最高院在97刑法颁布之前对刑法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在97年之后至今不是仍然有效吗?因此,从这一点上说,96年司法解释与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相冲突的内容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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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纠纷如何处理

05年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行政裁决,对该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得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而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不经行政裁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即05年司法解释;

96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规定自然失效。

但是,05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没有相应规定,达不到取代96年司法解释的效果。

因为96年司法解释对于此种情况明确规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规定应当继续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

再次,正是由于05年司法解释相对于96年司法解释在内容规定的“不全面”(由于找不到更合适的词表达,姑且用之),因此05年司法解释虽然在某些方面作出了与96年司法解释相悖的规定,但并没有也不能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

因此,05年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否决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96年司法解释应当认为至少部分有效。

五、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拆迁纠纷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理由大致也是两点:

1,05年司法解释虽然颁布在后,但并没有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

2,05年司法解释作为后法并不足以导致96年司法解释全部失效,两个司法解释内容有重大出入;

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的,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但是05年司法解释并没有就此种情况作出规定。

因此96年司法解释依然部分有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房屋拆迁纠纷现状,并借助法理分析判断。

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旧部分有效,理由如下:

无证据证明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

应当认为,1996年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是基于当时有效实施的有关拆迁的全部法律法规,为此,才能确保该解释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当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统一;

而绝不可能只是针对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当然,认为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而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1年已修订,所以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不存在了,应自然失效,就更没有道理。

一是因为96年司法解释的内容丰富,其本身和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一些不相冲突的规定,因此,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可顺延至2001年之后。

二是因为即使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也不能据此就认为一旦《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96年司法解释就不复有效。

最高院在97刑法颁布之前对刑法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在97年之后至今不是仍然有效吗?因此,从这一点上说,96年司法解释与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相冲突的内容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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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纠纷如何处理

05年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行政裁决,对该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得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而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不经行政裁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即05年司法解释;

96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规定自然失效。

但是,05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没有相应规定,达不到取代96年司法解释的效果。

因为96年司法解释对于此种情况明确规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规定应当继续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

再次,正是由于05年司法解释相对于96年司法解释在内容规定的“不全面”(由于找不到更合适的词表达,姑且用之),因此05年司法解释虽然在某些方面作出了与96年司法解释相悖的规定,但并没有也不能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

因此,05年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否决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96年司法解释应当认为至少部分有效。

六、解决拆迁纠纷的方法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出现房屋拆迁纠纷时,可以采用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也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还可以采用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一种方式是补偿协调裁决,由人民政府出面协调。

一、遭遇强拆如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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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拆法律救济途径,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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