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商品房的新政策,农村拆迁对安置房不满意,能否进行置换?2021年农村拆迁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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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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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农村拆迁补偿商品房的新政策,农村拆迁对安置房不满意,能否进行置换?2021年农村拆迁新规解读

一、农村拆迁对安置房不满意,能否进行置换?2021年农村拆迁新规解读

近日,“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审议通过,明确了农村发展与改革的目标任务。而为了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目前实施乡村建设、深化农村改革等行动都在有序推进当中,并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发展建设,自然会面临到许多拆迁的问题,就比如补偿及安置等相关权益。很多时候,在安排安置房后,一些农民朋友对于地段、楼层不满,或者出于质量问题的考究,想要进行置换,那么是否可行呢?关于农村拆迁的种种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有关2021年农村拆迁的最新规定。

农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拆迁安置补偿主要包括有:

1、搬迁安置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3、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不同地区补偿标准不一,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而至于能获得多大面积的安置房,目前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主要看地方政策,总的来说有三种类型:

1、按户籍人口数量

户籍人口数量中排除已经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人口后,乘以人均安置面积即为总的安置面积。

2、按房屋面积或宅基地面积

有的地方按照房屋面积乘以一定系数确定,有的地方则按宅基地面积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3、混合模式

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按户籍人口数量,还是按建筑面积来确定安置面积。\n\n\n对于安置房不满意,可以进行置换吗?

是可以的。产权置换本来就是被拆迁户所享有的权利,不过需要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就要协商好,比如安置房的楼层、地段等等。但如果已经选好了房而且也签好了字,一般就不能进行更换了。

而对于安置房质量有争议的,拿出质量问题的相关凭证,可要求维修或更换。注意质量保证期限,一般是两年,防水等是五年,超过保修期限的需要收费维修。另外,还有像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开发商逾期交房等常见行为,这些情况下是可以申请退房的。

农村拆迁安置房能办理房产证吗?

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房产证办理流程如下:房地产评估→交营业税→房产证过户→交易费(按房屋3元平方米收,签完字后,还需要到当地财政局交契税)→领取房产证。

而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了。交易情况也分为三种:

1、村里统一规划建房

这种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居住。因此,不可以上市交易,只允许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内部流转。

2、政府划拨土地建房

这类房屋土地产权不完整,需要等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但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3、完全产权的商品房

农村拆迁时,政府提供商品房房源,对农民直接进行货币补偿,由农民自主选择购买住房。这类房屋具有全完产权,可以自由进行交易。\n\n\n农村拆迁其他补偿标准明细

除了拆迁安置补偿之外,农村拆迁涉及到的房和地的补偿才是大头。具体如下:

1、农房拆迁补偿

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还有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2、宅基地征收补偿

包括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等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注意宅基地属于集体所以资产,该费用会拨付到村集体。

3、奖励性补偿费

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4、其他补偿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等。

总的来说,目前国家正在加强新农村建设,很多地区也都会涉及到拆迁安置等情况。而安置房其实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不过安置协议一定要提前明确好,还有各项安置费用,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当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有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若嫌安置房太麻烦,毕竟还要办房产证什么的,也可以不要直接选择进行货币补偿。具体数额按当地标准来就行,至于补偿时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大家也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拆迁安置房会不会再次拆迁

法律分析:

1.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2.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

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等。

3.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补偿,也有人口的安置补助。

对房屋的补偿以评估价为标准,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对人口的安置补助,即对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往往表现为人均给予若干安置房面积,也可能是每户给予若干宅基地面积。

4.综上,在农村有房无户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财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给予房屋的货币补偿,但因没有该的村民资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补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农村拆迁没有安置房合理吗

法律分析:

如果已经享受过拆迁的待遇,那么以后再次办理拆迁的时候,也是能够享受到拆迁赔偿的。

不过具体还要看当地的政策,因为政策性是非常强的,如果当地的在政策有规定说是不能享受的,那么在享受过一次之后,就不能够再享受第2次拆迁赔偿了,可以到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享受过拆迁安置还能享受吗

农村拆迁安置标准不统一,作为被拆迁人,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可以对评估结果要求复核或者是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强制拆迁有什么条件?

强制拆迁是政府在违背被拆迁人的意志下但是又具备合法的理由需要进行的拆迁行为,可以强制拆迁的条件如下: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

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二是人民政府不能强制执行。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

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二、征地协议应由谁签定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三、拆迁评估报告公布太低是否合法?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

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农村拆迁安置标准不合理了吗?

农村拆迁安置标准不统一,作为被拆迁人,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可以对评估结果要求复核或者是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强制拆迁有什么条件?

强制拆迁是政府在违背被拆迁人的意志下但是又具备合法的理由需要进行的拆迁行为,可以强制拆迁的条件如下: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

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二是人民政府不能强制执行。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

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二、征地协议应由谁签定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三、拆迁评估报告公布太低是否合法?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

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农村安置房搬迁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2.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

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等。

3.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补偿,也有人口的安置补助。

对房屋的补偿以评估价为标准,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对人口的安置补助,即对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往往表现为人均给予若干安置房面积,也可能是每户给予若干宅基地面积。

4.综上,在农村有房无户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财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给予房屋的货币补偿,但因没有该的村民资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补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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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补偿商品房的新政策,农村拆迁安置标准不合理了吗?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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