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欺诈 常见手法,合同欺诈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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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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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及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拆迁合同欺诈 常见手法,合同欺诈手段有哪些

一、合同欺诈手段有哪些

法律主观:

合同欺诈手段有:

1、伪造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2、以虚假货物引诱他人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

3、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4、用根本不存在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他人订立合同;

6、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订立合同;

7、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有什么?

法律分析: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欺诈的手段有哪些

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法1、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却与对方以平等主体签订合同,常见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却以法人资格签约,发生经济纠纷后,订立合同者不出面,却以另一位所谓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面周旋,装聋作哑,拖延敷衍。

2、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对方签订大额合同,套取资金和物资。

3、“皮包公司”和“作坊企业”夸大字号,欺骗对方。

如有的企业只是一个小作坊,却挂靠知名企业或行政机关,给人造成假象,引透对方签订大额合同。

4、设置语言陷阱,让对方有口难言。

在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歧义,在签约时作一种解释,在履行时又作另一种解释,让对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状。

5、故意设优惠条款,引诱对方自投罗网。

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条件很透人,让对方觉得有大利可图,于是在其他方面放松戒备,上当受骗。

6、采取突然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让对方措手不及;

或订立明知对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获取违约金或赔偿金。

有的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先设立可以变更的条款,然后在估计对方不能随之变更时突然提出变更关键条款,使对方进退两难。

有的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便加大违约或赔偿责任。

待对方签约后,索取大额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二、应对措施(一)、签约前的审查1、严格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经济合同,发生经济往来。

2、严格论证对方的履行能力,不订立与双方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3、严格核算合同的获利情况,对一份具体的合同业务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中核算获利情况,如某份合同的获利大大超过同类业务的一般获利率,就应该进一步论证其真实性,不能只考虑利润而忘记了风险。

4、严格设立合同的补救条款,补救条款又称违约条款或保证条款,也就是假设合同不得履行,对方以什么可能的方式补救己方遭受到的损失。

(二)、注意合同条款内容1、合同必须合法。

即保证订立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因为只有有效合同才是纠纷发生时处理的依据。

2、合同必须规范。

即订立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手续、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样式,除数额较小即时履行的业务外,一般都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草率从事。

3、合同条款要完整。

对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的全部过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计,经磋商后立为条款,避免发生问题后的再商洽。

4、合同语言要精确。

表述的语言既要简明扼要以全面周到,不能有歧义。

能用数据表达的不用文字叙述,特别是对时间、规格、数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地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语言。

5、合同资料要严加保管。

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的一切往来资料要全部归档保管,尽量不与对方搞无书面记裁的交流,如电话、口头协议等。

另外,即使是合同全部履行后,资料也要保管一段相当的时间,防止对方挑起事端,方便追寻责任。

6、发生纠纷或发现风险可以存在后,要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不能乱找渠道,贻误时机。

一般不太紧急的,可通过正常的经济诉讼来解决;

紧急的可申请法院采服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发现对方涉嫌犯罪的,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合同欺诈陷阱出现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行为,几乎都与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有关。

凡是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的企业都为诈骗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对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

合同签订等程序和审批制度;

查询对方资信制度;

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

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及报批制度等等。

特别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定期监督检查最为必要,严格执行此制度,可掌握合同履行的真实现状,对有问题的不能如期履行的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派人专门了解情况,检查督促,研究制订保证如期履行的计划;

对于应收账款,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必要时应运用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手段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防因拖欠而受骗;

对于已被骗走的货款或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纠纷,顾名思义,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合同的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具体说来,合同的纠纷有: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

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

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但及承担多少之争议;

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之争议。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之内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到合同圆满终止。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

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可由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

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合同纠纷能够避免则尽量予以避免。

因此,应先了解一下合同纠纷的成因,以便对症下药。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1、如果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受到挫折或有意外情况发生使合同履行受到影响,这时您要做的就是要对合同的签定和前期履行情况做一个书面总结,反映出当时整个过程的主要事实,并及时与对方沟通,书面通报现在的合同履行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以及要解决的问题,请对方及时回应并报告其准备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立场。

对于性质比较重大的合同,如果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对双方影响较大的,应慎重行事,最好请律师起草一份律师函给对方,以引起对方的高度重视,为以后的讼争打下基础。

及时记录此后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为处理问题而进行的洽谈包括谈判记录和谅解备忘录等。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合同自救和合同补救!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现行实际情况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签定补充协议进行完善。

3、如果发现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催告对方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运用法律赋予的撤消权将合同撤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及时办理相应法律手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降低本方的经济损失。

5、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占领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和制高点。

同时尽量和对方协商、斡旋,争取庭前调解结案,以此降低诉讼成本。

四、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法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

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

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以上。

企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6.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7.虚构担保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8.抵债诈骗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

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

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

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

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以上。

企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6.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7.虚构担保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8.抵债诈骗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

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

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六、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法律分析: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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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合同欺诈 常见手法有哪些

2、拆迁合同欺诈 常见手法和方法

3、拆迁合同欺诈 常见手法包括

4、拆迁合同陷阱

5、拆迁合同纠纷案例

6、拆迁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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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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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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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09月11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09月11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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