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它优先于普通的民事权利,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性。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有其条件和限制。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对于建筑物的物权期待权优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其他购房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故被拆迁人对建筑物的权益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承包人申请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时候,被拆迁人享有排除执行的优先权。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聪、王某林共同承建了某村中和国际城东临六栋安置房及一栋门头房的建设,后因A村民委员会拖欠其工程款,王某聪、王某林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6日本院就原告王某聪、王某林与被告A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881民初21XX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第四项判决:原告王某聪、王某林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鲁0881执1XX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后桂某朋、桂某振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鲁088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A村民委员会中和国际城A排11号东户房屋的执行。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被告桂某朋、桂某振系纸坊村集体组织成员,其父亲桂某华在A村民委员会有两处房屋,后因某村拆迁,两处房屋均在拆迁范围内,经结算,两处房屋分别补偿34664元、124251.5元,A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18日、5月28日向桂某华出具房屋拆迁补偿款收据二张,该补偿款可用于折抵拆迁后所购房屋的购房款。2013年5月14日交购房款10000元。上述三张收据中均有记载“20号楼西单元四层四户,储藏室车库4号车库”等内容。2013年6月27日桂某华向A村民委员会交购房款90000元,2014年1月25日桂某朋向A村民委员会缴纳购房款60000元,2015年4月16日桂某朋、桂某振与A村民委员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A村民委员会大门东侧东延7号楼,房款339561元。2018年9月28日A村民委员会向桂某华出具40773元补助租金借据一张。
还查明,拆迁后因急需用房,2019月3月15日桂某朋、桂某振的父母就涉案房屋与原告王某林签订《临时借用房子协议》,约定向原告缴纳10000元保证金后使用房屋七天,后桂某朋、桂某振及其家人在涉案房屋居住使用至今。
裁判结果
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鲁0881民初24X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聪、王某林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本案是由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意在推翻案外人桂某朋、桂某振的执行异议。被告提出的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应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条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无法对抗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立法目的旨在保护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与交易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即被拆迁人享有优先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利,能够对抗其他购买人。该条表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优先于普通购买人。立法目的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通过比较分析,本案被告即被拆迁人法益保护相对于普通购房人以及承包人的权利更具紧迫性,因为被拆迁人如果丧失对涉案补偿安置房屋的占有、使用,便会由拆迁之前对房屋的所有权转为普通债权,由原先的物权保护转换为普通债权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相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被拆迁人的权利更具优先性和紧迫性。故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排除执行的优先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法官简介\n\n\n张学燕 曲阜市人民法院王庄法庭法官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是国家对征收行为给予原 土地使用权人 、 房屋所有权 人的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没有关系的。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与第三人向其交付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是。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是。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是国家对征收行为给予原 土地使用权人 、 房屋所有权 人的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没有关系的。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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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在建房屋拆迁补偿款,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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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