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拆迁补偿标准,法院院长启动再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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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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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院长拆迁补偿标准,法院院长启动再审依据

一、法院院长启动再审依据

一、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依据有哪些

1、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依据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申请条件有哪些

再审申请条件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二、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程序的法规

再审法官会跟二审法官联系。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

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再审法官会跟二审法官联系吗

法律分析: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

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

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

四、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程序的规定

一、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什么1、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理: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再审案件怎么收费再审不需要交诉讼费,但是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而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负担案件受理费。

五、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什么1、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理: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再审案件怎么收费再审不需要交诉讼费,但是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而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负担案件受理费。

六、再审立案已经分到法官意味着什么

再审法官会跟二审法官联系。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

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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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院长拆迁补偿标准,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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