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土地法全文免费阅读,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有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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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土地法全文免费阅读,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有哪些具体要求?

【导读】此前,我们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的行政执法事项作了梳理,形成《全国碳交易市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我们计划对全国碳交易市场各行政执法事项中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逐项探讨和分析。本文为第三篇,讨论的问题是: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有哪些具体要求?

【执法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问题描述】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有哪些具体要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定期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义务。年度排放报告的概念相对好理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对年度排放报告的内容、格式等均作了详细规定。然而,“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具体包括哪些?报送的内容、时间、格式等有哪些具体规定?

【解析】一、“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具体范围对于“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具体范围,《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均未作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具体行业相关的技术指南予以确定,并且不同行业统计核算数据的报送范围会有所不同。(一)电力行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具体范围《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在“(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部分规定“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可见,重点排放单位需要报送的“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包括了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二)其他行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具体范围对于其他行业,相应的核算报告技术规范尚未发布。2024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铝冶炼行业报送数据要求包括月度存证数据(电解铝工序相关参数)和年度存证数据(企业层级相关参数)两部分。其中,电解铝工序月度存证数据包括铝液产量、电解工序交流电耗、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及相关证明材料、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量;企业层级的年度存证数据包括燃料消耗量、燃煤低位发热量、燃煤元素碳含量、燃油、燃气低位发热量与元素碳含量、碳酸盐消耗量、购入输出电量、购入外供热量、产品产量等。二、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时间要求《核算报告指南》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具体时间为作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发电企业应在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传相关参数及支撑材料。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铝电解工序相关参数应在每月结束后的15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传。但是,上述征求意见稿对于企业层级相关参数上传的时间未作明确规定,正式发布的文本中可能会明确规定报送数据的具体时间要求。

三、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核算报告指南》对于电力行业报送数据具体形式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编号

报送内容

报送要求

1

燃料消耗量

通过生产系统记录的,提供每日每月原始记录;通过购销存台账统计的,提供月度生产报表、购销存记录或结算凭证;

2

燃煤低位发热量

自行检测的,提供每日每月燃料检测记录或煤质分析原始记录。委托检测的,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报送提交的原始检测记录中应明确显示检测依据(方法标准)、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结果。对于每月进行加权计算的燃料低位发热量,提供体现加权计算过程的Excel计算表;

3

燃煤元素碳含量

自行检测的,提供每日每月燃料检测记录或煤质分析原始记录,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委托检测的,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报送提交的原始检测记录中应明确显示检测依据(方法标准)、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结果。提供每日收到基水分检测记录和体现月度收到基水分加权计算过程的Excel计算表

4

燃油、燃气低位发热量与元素碳含量

提供每月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5

购入使用电量

采用电表记录读数的,提供每月电量统计原始记录;采用电费结算凭证上数据的,提供每月电费结算凭证

6

发电量

提供每月生产报表或台账记录

7

供热量

采用直接计量数据的,提供每月生产报表或台账记录,以及Excel计算表;采用结算数据的,提供结算凭证和Excel计算表

8

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

提供生产报表或台账记录

9

排放报告辅助参数

供热比、发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发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上网电量,相关参数计算方法可参考本指南附录E,提供每月生产报表、台账记录和Excel计算表;煤种、煤炭购入量和煤炭来源(产地、煤矿名称),提供每月企业记录或供应商证明等

备注:对于掺烧生物质机组,还应提供每月锅炉产热量生产报表或台账记录,锅炉效率检测报告,锅炉效率未实测时,提供锅炉设计说明书或锅炉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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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地环境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来确定废水排放标准。

具体包括废水中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

化工企业作为“三废”排放大户之一,其废水排放标准是环保管理的重点。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化工企业应该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废水排放标准:

1. 污染物浓度指标。

针对废水中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设置浓度限值,保证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如GB 18918-2002《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等。

2.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以废水总量积累控制、总量排放控制等方式控制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的总量,如GB 11144-2006《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导则》等。

3.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每个地区都有具体的环保管理实施细则,化工企业在确定废水排放标准时,需要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来进行。

化工企业在确定废水排放标准时,需考虑其生产工艺、废水处理方式、排放量等因素,以便制定合理的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答:

如果化工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的废水排放标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的法律制裁。

因此,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以保证废水排放在合法范围内,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地环境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来确定废水排放标准,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如何确定某化工企业应遵循的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

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是设区市环保部门“依法”确定的一类单位,因设区市环保部门对外公布发生法律效力。

它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或“某省重点监控企业”的内容可能发生重叠,但性质完全不同。

因此,不能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或“某省重点监控企业”等同于“重点排污单位”。

即使一个单位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或“某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如果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录中没有该单位,或者设区市环保部门没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也不能认定该单位属于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刑法中“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四、重点排污单位怎么确定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总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

它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排放污染物的总量;

二是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地域范围;

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跨度。

通常有三种类型:

目标总量控制、容量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

我国的总量控制基本上是目标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相对于“浓度控制”而言的。

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

其核心内容为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排放)标准。

我国的“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都是以浓度排放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总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

它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排放污染物的总量;

二是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地域范围;

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跨度。

通常有三种类型:

目标总量控制、容量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

我国的总量控制基本上是目标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相对于“浓度控制”而言的。

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

其核心内容为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排放)标准。

我国的“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都是以浓度排放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六、排污许可证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分为

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地环境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来确定废水排放标准。

具体包括废水中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

化工企业作为“三废”排放大户之一,其废水排放标准是环保管理的重点。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化工企业应该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废水排放标准:

1. 污染物浓度指标。

针对废水中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设置浓度限值,保证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如GB 18918-2002《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等。

2.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以废水总量积累控制、总量排放控制等方式控制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的总量,如GB 11144-2006《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导则》等。

3.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每个地区都有具体的环保管理实施细则,化工企业在确定废水排放标准时,需要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来进行。

化工企业在确定废水排放标准时,需考虑其生产工艺、废水处理方式、排放量等因素,以便制定合理的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答:

如果化工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的废水排放标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的法律制裁。

因此,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以保证废水排放在合法范围内,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地环境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来确定废水排放标准,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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