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征地拆迁业务行政诉讼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宁夏案例:错征土地拆房后要求退还补偿金,能否再求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王某以4360000元竞得某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于11月签订出让合同,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证。2017年,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涉案土地本不在改造范围内,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长高某操作下,私自将其纳入拆迁范围。对王某位于该地块的房屋(面积分别为1474.6平方米、51.7平方米)进行丈量评估,委托评估公司估价后,双方签订两份拆迁补偿协议,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支付补偿款3656100元。2018年审计发现违规,王某退还全部补偿款。高某因滥用职权被判刑。王某先后经历一审、二审败诉,再审被驳回但高院指出可另行申请国家赔偿。2021年12月王某申请行政赔偿,2022年1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王某诉诉至法院要求行政赔偿决定。
双方观点
王某认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法定代表人高某违规操作,将王某合法取得的土地纳入拆迁范围,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给王某造成损失,王某退还补偿款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观点1. 王某请求国家赔偿超时效。王某2019年3月31日退清款项时应知晓权利受侵害,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申请,其2021年12月23日申请已超时效,法院应驳回起诉。2. 王某无权诉讼。王某通过非法手段套取国有资金,合法权益未受侵害,无权申请国家赔偿和提起诉讼。3. 案涉土地不存在事实征收行为。土地一直由王某控制使用,挂牌出让文件及评估均显示为净地,王某也在开发建设,所谓的征收协议是虚假的,导致国有资金流失,王某不当获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造成王某合法财产损失。4. 案涉土地自始至终由王某开发利用,虚假征收行为让王某不当获利,未造成王某合法财产损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合理,请求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1. 撤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2. 责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王某王某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公民等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有权诉讼和获赔。
2. 2015年10月,王某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尽管在挂牌出让中显示为净地,但案涉土地在挂牌出让时并非净地,而是存在房屋及附着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7年棚户区改造中,错误地将王某在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了丈量评估,并与王某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后拆除了案涉房屋及附着物。然而,2018年审计部门审计发现该行为存在违规事实,王某退还了拆迁补偿款,相关责任人也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
生效裁定书中认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收补偿中存在诸多违法事实,王某对违法征收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有权另行主张。因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其违法征收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不具有合法性的补偿协议及王某系案涉土地使用人为由,作出了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明显不当。
一、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低怎么办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低怎么办?首先我们要知道房屋拆迁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拆迁补偿费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包括三种: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每平方米单价按当地地方性法规确定。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补贴数额按当地地方性法规确定。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综上,你会发现,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而对不同的省、市、县都有不同的规定,在具体确定是要查阅相关的地方行政法规,在查阅了当地行政法规之后,对于具体的情况,如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家的装修比较好,或者周围环境比较好等则最好找相关房地产专业律师与政府进行专业谈判。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能否反悔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翻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法律分析:
土地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前者是由于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而收回,是否补偿应区别对待;后者在收回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低怎么办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低怎么办?首先我们要知道房屋拆迁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拆迁补偿费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包括三种: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每平方米单价按当地地方性法规确定。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补贴数额按当地地方性法规确定。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综上,你会发现,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而对不同的省、市、县都有不同的规定,在具体确定是要查阅相关的地方行政法规,在查阅了当地行政法规之后,对于具体的情况,如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家的装修比较好,或者周围环境比较好等则最好找相关房地产专业律师与政府进行专业谈判。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能否反悔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翻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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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宁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诉讼,骗取拆迁补偿款定性
内容审核: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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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