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的三个技巧是什么?,拆迁维权技巧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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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卒律师

郭一卒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公司法 合同法 行政法

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拆迁维权的三个技巧是什么?,拆迁维权技巧有什么?

一、拆迁维权技巧有什么?

拆迁维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技巧和策略:

一、收集和保留证据

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应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如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这些文件将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重要依据。

补偿谈判时,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信息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线索。

二、房屋评估和补偿协议

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应要求其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对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评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认真审查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三、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

在行政裁决阶段,被拆迁人应充分利用程序性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注意查看记录人员是否完整记录了当事人的意见。

若面临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应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并拨打110报警,以保存有效的证据。

四、拆迁谈判技巧和策略

提出高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避免让对方认为是在漫天要价。

避免产生敌对情绪,保持冷静和理性,使谈判能够正常进行。

不要轻易接受拆迁人第一次拆迁补偿报价,除非已拿到合法的、完整的评估报告。

五、其他维权途径

协商: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行政申诉和人大申诉: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或人民代表大会申诉,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

司法途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拆迁维权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技巧和策略,包括收集和保留证据、房屋评估和补偿协议、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拆迁谈判以及其他维权途径。在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二、拆迁不合理怎么办

一、拆迁维权的合法手段有哪些?

1、可以选择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我们根据该条可以得到两个信息:

一是对群众的匿名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是行政监察的对象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的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是有两条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拆迁的重视及对被拆迁人的尊重。

二、提请行政诉讼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的理解是,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

至于是要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讲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

当然,区县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公告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

三、拆迁维权技巧有什么

法律分析:

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方法一:

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私力救济在征地拆迁的前期能起到巨大的作用,尤其表现在守地守房上。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想出各种千奇百怪的招数,其中,变相强拆就十分普遍,如偷拆、误拆、帮拆等等。

在变相强拆中,征收方一般不会亲自出面,而是借助于他方来实行,且一早就为自己想好了开脱的理由。

一旦房子、地没了,被征收人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筹码。

此时,私力救济来守地守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被征收人要注意时刻做到家中留人,夜晚巡视,最好能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彼此照看。

私力救济往往能让征收方看到被征收人的决心,征收方会稍微有所收敛,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前期,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抵挡住征收方的攻势,也是在为后续维权打好基础。

但是,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法维权的,务必要掌握好度。

法律禁止不可为,被征收人无论何时都切记不要盲目地暴力抵抗,否则造成人员伤亡,被征收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方法二:

诉讼与谈判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在律师的调查分析之下,更容易找到政府的违法之处,再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给政府施加一定的压力,在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我们再和政府谈判。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双方矛盾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上访等都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很多政府也都愿意接受律师的介入。

一方面律师能够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将维权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征收方和被征收人能进行更加高效的协商和谈判,更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五、最有效的拆迁维权方法是什么

方法一:

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私力救济在征地拆迁的前期能起到巨大的作用,尤其表现在守地守房上。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想出各种千奇百怪的招数,其中,变相强拆就十分普遍,如偷拆、误拆、帮拆等等。

在变相强拆中,征收方一般不会亲自出面,而是借助于他方来实行,且一早就为自己想好了开脱的理由。

一旦房子、地没了,被征收人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筹码。

此时,私力救济来守地守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被征收人要注意时刻做到家中留人,夜晚巡视,最好能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彼此照看。

私力救济往往能让征收方看到被征收人的决心,征收方会稍微有所收敛,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前期,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抵挡住征收方的攻势,也是在为后续维权打好基础。

但是,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法维权的,务必要掌握好度。

法律禁止不可为,被征收人无论何时都切记不要盲目地暴力抵抗,否则造成人员伤亡,被征收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方法二:

诉讼与谈判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在律师的调查分析之下,更容易找到政府的违法之处,再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给政府施加一定的压力,在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我们再和政府谈判。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双方矛盾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上访等都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很多政府也都愿意接受律师的介入。

一方面律师能够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将维权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征收方和被征收人能进行更加高效的协商和谈判,更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六、拆迁维权的最好办法是什么

一、拆迁维权的合法手段有哪些?

1、可以选择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我们根据该条可以得到两个信息:

一是对群众的匿名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是行政监察的对象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的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是有两条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拆迁的重视及对被拆迁人的尊重。

二、提请行政诉讼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的理解是,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

至于是要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讲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

当然,区县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公告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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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维权的三个技巧是什么?,最有效的拆迁维权方法是什么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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