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拆迁的条件是什么?,拆迁委托人都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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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委托拆迁的条件是什么?,拆迁委托人都有哪些权利

一、拆迁委托人都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

1、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3、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包括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4、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委托人有权拿动迁款吗?

房屋拆迁的委托人,也即被拆迁人,享有拆迁户的所有权利,包括: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此外,受托人受托之后,仅仅是有权代表全体委托人的意思处理相关事务,建议您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内容,且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委托行为不是放弃财产继承行为。

一、老房子拆迁纠纷怎么办

老房子拆迁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成纠纷。

这类纠纷的处理

(1)行政裁决:

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形成纠纷。

这类纠纷的处理

依法成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拆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房屋征收决定;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房屋拆迁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不可以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拆迁。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其自身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拆迁可以委托拆迁的部门进行吗

法律分析:

委托人的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委托人的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五、拆迁授权委托书

法律分析:

委托人的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委托人的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六、可以委托别人签订拆迁协议吗

房屋拆迁的委托人,也即被拆迁人,享有拆迁户的所有权利,包括: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此外,受托人受托之后,仅仅是有权代表全体委托人的意思处理相关事务,建议您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内容,且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委托行为不是放弃财产继承行为。

一、老房子拆迁纠纷怎么办

老房子拆迁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成纠纷。

这类纠纷的处理

(1)行政裁决:

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形成纠纷。

这类纠纷的处理

依法成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拆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房屋征收决定;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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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委托拆迁的条件是什么?,拆迁授权委托书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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