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四川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四川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表
3、四川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4、四川广安拆迁赔偿标准
5、广安拆迁新规定
6、四川广安拆迁征地 明细表
7、广安拆迁政策
8、广安市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9、广安2020年拆房赔偿新政策
10、广安市2021年房屋拆迁价格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四川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 法院: 支付3000?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