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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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

一、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广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怎么解决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么 法院: 支付3000么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五、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 法院: 支付3000?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六、我被法院强制执行,我有三亩地,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这三亩地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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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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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1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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